近日,佛冈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介绍贿赂及贿赂罪案,而被告竟是一名警察。他在帮忙“捞人”的过程中作为中间人介绍贿赂及收受贿赂。经一审判决,郭某亮被判介绍受贿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受贿罪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一年八个月。
记者从佛冈县人民法院了解到,2013年3月开始,郭某亮接受在逃犯罪嫌疑人梁某的父亲等人请托,向时任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凌某(另案处理)转达梁某父亲愿意出钱“摆平”案件,以达到不被羁押、从轻处理的目的。
2013年6月,郭某亮向梁某父亲索要了现金5万元,并将该现金转交给了凌某。同年9月,被告人郭某亮利用其担任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银盏派出所副所长的职务便利,向梁某父亲索要3万元,梁某父亲将现金3万元交给被告人郭某亮,被告人郭某亮将此款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亮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另外,被告人郭某亮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银盏派出所副所长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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