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政府规章生效前因“技术处理补救”突然修改

2015年05月30日 10:35   来源:法制日报   

  今天是天津市政府制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生效的时间,早在5月7日天津市政府就已经在当地主要报纸、网站进行全文公布。然而5月18日,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又在其官方网站——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决定,称要对该《办法》进行修改。一个刚刚向社会公布并且马上就要实施的行政规章,缘何又要决定修改?

  原来问题出在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面。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而其中所述的国家标准早在2012年已经被住建部发文废止了!“修改决定”属于对该立法疏漏的“技术处理补救”。

  市民提出《办法》审查建议

  长期关注残障人士无障碍出行的天津市民徐宾,5月7日从《天津日报》上了解到《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将于本月21日起施行,他一眼就看出了问题:该文件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中所适用的国标在2012年已经被住建部发文废止了!

  徐宾认为,“市政府对于无障碍建设的漠视和在制定、修订规章时缺乏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导致了这一低级的立法缺陷的诞生”。

  对此,徐宾查阅了相关规定,并向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各邮寄了一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建议,希望法制机构纠正这一政策错误。

  新旧国标有何不同

  200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九条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

  那么在无障碍设计规范上,新旧国家标准有什么不同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人士介绍,《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在无障碍停车场方面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作了多处修改,特别是在对于无障碍停车位的数量、与公共交通道路的衔接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新国标规定,城市广场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数在5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新国标还对公园绿地停车场、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公共建筑基地等的无障碍停车位做了详细规定。

  立法疏漏缘何出现

  已经被废止的国标又怎么被天津市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作为立法依据进行引用呢?

  徐宾认为,之所以出现如此错误,主要原因是没有按照规定走立法征求意见程序。据徐宾分析,早在2010年天津市就出台了一个“停车场管理办法”,其中引用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规范标准,就是采用的住建部在2001年制定的老国标。天津市政府此次在制定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时,或许出于赶进度的原因,就把原来的“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部分,直接搬过来放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

  那么真相到底如何呢?在记者数次致电提出采访请求未获对方回应的情况下,便以关心残疾人问题公益人士的身份电话采访了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办法》没有在网上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只是向部分领域进行了征询。

  遵守程序方能避免立法疏漏

  5月18日,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对此,北京大学公众参与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认为,天津市政府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王锡锌认为,政府在制定规章过程中通过公众参与程序实现立法民主化,它能很好地过滤掉立法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和问题。天津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后来发布“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来补救《办法》中的错误,是值得肯定的。要真正杜绝类似这样的问题,还需确立遵守规章制定依法合规积极引入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意识和相关制度。

  本报北京5月20日讯  

(责任编辑:杨淼)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