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纳入财政预算

2015年06月12日 11:42   来源:大众日报   

  6月10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

  意见结合山东文化大省实际,在具体指标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提高,整体上略高于国家指导标准。

  打通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

  意见全文共分8个部分30条。意见提出,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村的五级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网络。

  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推行公共文化场馆总分馆制,以市县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为中心,在城乡基层,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设立分馆,并开展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

  加大对贫困地区扶持力度,到2017年全面完成省定贫困村建设文化大院(或文化活动室)的扶持任务。

  在保障特殊群体享有均等服务方面,要求公共图书馆和农家书屋配备盲文书籍,开展盲人阅读服务。建设有声图书馆。省、市图书馆建成盲人数字图书馆。

  增加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动力方面,意见提出引入竞争机制,拓展政府购买范围,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办法,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山东省文化厅副厅长李国琳说,“按照意见的要求,目前我们正在研究起草符合山东省特点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

  基本服务项目含8大类

  实施标准方面,“国标”共22条,“省标”多达47条,“省标”中多个项目具体指标和标准,明显要高于“国标”。

  “省标”的基本服务项目包括8个大类,分别是读书看报、广播影视、文体活动、文化鉴赏、公众教育、数字服务、免费开放、特殊群体服务,而且每一大类又进一步进行了细分。“省标”中有20多条,是结合山东实际新增的特色条目。比如,读书看报项目中,“省标”新增加3条内容,包括公共图书馆年开展流动图书服务不少于12次;县级人均藏书量不少于1.8册(件)。

  基本服务项目中的文体活动方面,“省标”提出明确指标,文化馆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不少于100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不少于30次,村(社区)有1-2个常年坚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在一定区域内影响较大的品牌文化活动,年开展综合性文体活动不少于5次。此外,在公众教育的“公共培训”条目中还列出,文化馆举办公益性艺术培训每年不少于80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不少于20次。

  在硬件设施方面,“省标”要求除在县及县以上在辖区内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外,还要设立电影院,而且要求市及市以上图书馆、文化馆达到国家一级,县级图书馆、文化馆达到国家二级。市、县两级基本建成博物馆、美术馆。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化厅厅长徐向红介绍,实施意见和标准起草过程中,在东、中、西代表城市烟台、潍坊、菏泽,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高、中、低标准,选择9个县(区、市)、27个乡镇(街道)和27个村(社区)进行指标实地测算。

  财政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不留缺口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需要“钱”。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表示,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之一,但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需求相比,投入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在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方面,各级财政将贯彻落实好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对社会力量新建公益事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

  窦玉明表示,山东省将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事权,按职责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要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不留缺口。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专项资金。(记者 于国鹏、孙先凯 )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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