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养老难:辛苦大半生 老了连口热饭都不让吃

2015年09月02日 07:59   来源:人民日报   张洋 李纵

  我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它正在广泛而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围绕老年人产生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比如子女赡养、老人再婚、遗产继承、权益保障等等,亟待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此,本报推出“关注老龄化社会的法律问题”系列报道。让我们共同关爱老年人,共同关注老年发展问题,为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言献策。

  ——编 者

  “我也不知道怎么了,为他们辛苦大半辈子,到老了连口热饭都不让我吃。”日前,60多岁的江大爷流着泪说。

  江大爷来自山东东营,有儿有女,都各自成家立业了。本该儿孙满堂享受天伦之乐,江大爷却独自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干着社区保安员的活。“早些年为了在哪家养老的问题,儿子女儿闹得不可开交。女儿说自己已经嫁出去了,就没有义务照顾了;儿子以生活困难、儿媳妇不同意等原因,也不同意我进他的家门。”江大爷说。

  自古以来,赡养老人被视为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强调“老有所养”,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江大爷这样的老人依旧不在少数,养老领域中“老问题始终存在、新问题不断出现”。老有所养,究竟能依靠谁?

  “我不图你什么,你也别烦我”

  ●依据法律规定,赡养责任是没有任何前提的

  孝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家庭赡养本是一件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的事情,早在宋元明清时期,“父母有不慈儿子不可不孝”就成为世人的普遍信念。即便从经济供养的角度来说,家庭赡养本质上也是一种代际之间的经济转移。父母养育儿女,作为一种回报和反馈,儿女自然有责任和义务赡养父母。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传统的孝文化日益淡漠,有些子女非但不愿意承担养老义务,反而嫌弃老人,家庭赡养出现“现实危机”。当然,这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即由于上学、就业、工作等因素,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父母在,不远游”的古训早被打破,特别是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解放,许多青壮年选择外出务工,进而出现了“留守老人”。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在一些家庭里,赡养逐渐从一种文化转变为一场交易。

  “我不图你什么,你也别来烦我。”有些子女长期以此为借口,将赡养责任推给兄弟姐妹,即便是到了老人患病住院等关键时刻,他们仍以“不要遗产,自然无需担责”为由,拒绝承担必要的照料和费用。

  还有一些家庭是“亲兄弟明算账”,把赡养老人的问题直接转变为一份合约,如“父亲的一切照料及费用由长子负责,母亲随次子生活”“父母的照料各家均摊,每家轮流居住一年”,只要不在合约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子女对父母完全置之不顾。

  实际上,这些都是不正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对于赡养责任,是没有任何前提的。”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梅生说,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即便是不图老人的遗产而作出了“分包赡养”的约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还是要承担的,否则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些养老院变成了“养老怨”

  ●养老院必须对其瑕疵护理造成的后果买单

  一边是家庭赡养出现危机,另一边却是社会养老的蓬勃发展。对此,国家积极鼓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可是,把老人推向社会,有些子女觉得这是“甩包袱”的好时机,有些子女仍然觉得“挂不住脸面”。“实际上,子女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这不仅为法律所允许,也为法律所提倡。子女应当从有利于父母的原则出发,而不应拘泥于世俗的眼光。值得注意的是,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去了养老院而转移和改变。”颜梅生说。

  对于社会养老,一方面是子女、老人的个人选择问题,一方面是养老机构的建设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涉及养老机构的纠纷每年都呈上升之势,养老院变成了“养老怨”,使得老人不得不发出“想说爱你不容易”的感慨。

  日前,笔者关注到这样一条新闻:由于自己在外地工作,过某只好将母亲送到一家养老院生活。鉴于过老太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冠心病等,过某与养老院约定为专护,包括上厕所也要有专人陪同。可是前不久,过某突然接到电话,称过老太因患重病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

  经有关部门鉴定,养老院明知过老太患有疾病,明知合同已约定专护,明知如不履行职责,将极可能导致过老太人身损害,却还是让过老太独自进入厕所,甚至在其发病昏倒约23分钟后才被发现,明显是对过老太的死亡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养老院必须对其瑕疵护理所造成的后果买单。

  我国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从申报、立项、注册和审批,专业服务人员的配备、考核等相关环节,均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和制度化管理。这就导致部分养老机构出于营利的考虑,只对老人提供基本的吃住保障,养老院设施较为简陋,甚至除了一张床,什么都没有,服务层次较低,难以满足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

  精神赡养缺位严重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规定

  “时间都去哪儿了,还没好好感受年轻就老了,生儿养女一辈子,满脑子都是孩子哭了笑了……”一首《时间都去哪儿了》,曾让无数人飙泪:孩子一点点长大,父母却一年年变老。让父母老有所依,是子女起码的良知。

  “回去一趟不容易,寄点东西表表孝心,简单方便。”在北京打拼的刘明非常有孝心,逢年过节都会给家乡的父母寄一些保健品、医疗器械。实际上,相对物质,老人们更需要精神的满足。有统计数据显示,在空巢老人中,存在心理问题的比例达到60%。而达到疾病程度,需要医学关注、心理干预的空巢老人,比例占10%—20%。

  几年前,天津市和平区一位80岁高龄的刘老太太,将自己生育的四儿一女告上了法庭。据了解,刘老太太没有经济来源,还患有多种疾病,已经完全不能自理。她含辛茹苦地将5个孩子拉扯成人后,却无人照料,实在令她不堪回首。“想你们啊,平时见不到,在堂上终于见到了。”刘老太太在法庭上老泪纵横地说。

  这一案件在当年被社会各界视为讨要“精神赡养”案。法院虽然判决支持了刘老太太的诉讼请求,但诉讼最终目的是否实现,仍然是个未知数。因为在审判实践中,许多老人赢了官司却输掉亲情,判决反而致使亲人间矛盾更为激化。

  对此,有法学专家指出,“精神赡养”的法律概念模糊不清,违背精神赡养的法律后果、“精神赡养”强制执行如何履行、司法审判后的救济方式等,都是空白的,这使得老人“精神赡养”权利遭到侵犯时,无法获得有效救济。

  2012年底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法条当时被大众解读为“常回家看看”。但是,道德是否有必要入法、“经常”的概念如何界定、如何确保法律的执行力……一系列的社会质疑,让这一规定的法律效力蒙上阴影。

  实际上,无论是诉讼案件的层出不穷,还是法律条文的修改完善,无论其最终效果如何,老人“精神赡养”的问题终究不可回避。的确,法律法规解决不了所有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就始终得不到解决。其实,法律的制定中饱含孝文化的因子,对于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这实质上也是对孝文化这一社会氛围的营造。希望大家从自身做起,多一点自觉行动,老人的脸上也许就会多一些微笑。(张洋 李纵)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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