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31家仲裁机构率先实现区域合作

2015年10月23日 09:49   来源: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张维

  长三角31家仲裁机构今日于绍兴讨论通过了《长三角仲裁机构协作发展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这意味着,长三角这31家仲裁机构有望在全国率先实现区域性的仲裁员互任,以及调查取证与文书送达等多个方面的顺畅协作。

  绍兴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秦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此举旨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地区仲裁机构共同发展,发挥长三角仲裁机构在服务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长三角地区地缘相近、人缘相通,为这一地区仲裁机构的合作打下基础。据悉,此前,这31家仲裁机构已经达成如下共识:各仲裁机构发展应坚持社会化、市场化导向,完善仲裁机制体制,逐步实行一体化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机构的职能作用。

  一体化要求各仲裁机构要加强联系协作,开展业务互帮互助、信息资源互通,其归根结底是为了为各仲裁机构开展仲裁活动提供便利,为当事人申请仲裁提供便利。

  《协议》明确,推动建立长三角仲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明确仲裁协作事项,规范仲裁协作流程,促进仲裁协作活动。

  这些仲裁业务协作主要涉及仲裁员推荐、调查取证配合、文书送达配合、法院执行沟通方面、选派人员实习等。

  根据《协议》,长三角各仲裁机构在增聘调整仲裁员时,可提出仲裁员选聘条件与要求,请有关仲裁机构予以协助推荐;也可以请有关仲裁机构在仲裁员名册中推荐专业对口、聘任所需的仲裁员,以促进长三角仲裁机构仲裁员的互聘互任。

  《协议》要求,探索建立长三角仲裁机构调查取证配合机制,提高调查取证的效率与成效。探索建立长三角仲裁机构仲裁送达配合机制,提高文书送达的效率与成效。各仲裁机构对长三角其他仲裁机构重要裁决文书在本地法院的执行积极予以沟通,并及时反馈结果。

  长三角仲裁机构对口业务检查制度也在《协议》中予以确立。根据该制度,长三角仲裁机构将分片或分组对仲裁业务进行检查观摩,以相互取长补短、促进共同提高。

  《协议》明确建立经费补助制度。“必要时,可以为协作机制建立经费补助制度,弥补协作经费不足。鼓励直辖市、省会城市仲裁机构和业绩突出仲裁机构在建立协作机制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对长三角仲裁机构的通力合作,及由此形成的“局部仲裁小气候”予以肯定,“对于刚刚完成二次创业的中国仲裁机构而言,合作远比竞争重要。”他指出,长三角仲裁机构有条件打造成一个全国仲裁界的发展的“领军群体”。

  本报绍兴(浙江)10月22日电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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