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珠海仲裁委员会8日发布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其中包括仲裁语言增加了葡语,来自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的仲裁员占到仲裁员人数的44%。
《仲裁规则》共7章76条,明确国际仲裁院的职能、受案范围和仲裁语言,确定其国际化的定位,吸纳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突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等方面。其中第7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中文、英文和葡文为仲裁语言,当不同文本的表述产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表述为准。
珠海国际仲裁院院长吴学艇在接受采访时称,珠海国际仲裁院与上海自贸区、广东自贸区前海片区、南沙片区等自贸区的仲裁机构不同,该院增加葡文的应用,能更好地满足澳门地区及葡语国家当事人的特别需求,符合横琴“促进澳门经济多元发展”的目标定位。
据珠海仲裁委员会主任高树林介绍,《仲裁规则》的制定立足横琴自贸区建设发展实际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与国际主流仲裁规则全面接轨、与港澳商事仲裁制度有效衔接、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指导思想。
在突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强化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方面,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赋予当事人挑选仲裁员的更大自主权,一是突破仲裁员名册制限制,二是增加了当事人共同选定独任或首席仲裁员的“名单法”。“当事人可以从该院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高树林解释说,“也可以从名册外选定仲裁员”。
珠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是中国仲裁机构中涉外人士比例最高的仲裁员名册,目前有70名仲裁员列入名册,其中来自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籍的仲裁员占到仲裁员总数的44%。
横琴新区管委会党委副书记叶真表示,《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的发布实施,将促进横琴新区国际投资贸易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为自贸区建设具有国际标准的市场法治环境作出贡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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