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 五类企业搬离城区有奖

2015年12月22日 15:56   来源:福州日报   

  东南电化从晋安区搬迁到江阴开发区。

  今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的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福州市财政将把土地收购价的50%作为首付款,作为支持企业搬迁的启动资金。日前,福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鼓励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今后,原属规模以上企业才享有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到了四城区的所有工业企业。

  五类企业搬离城区奖“三金”

  “本着搬迁一家发展壮大一家的原则,我市将‘退二进三’分为搬迁改造、转型提升和依法收储三类,制定更加优惠的鼓励政策。”市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处长郑建新说。

  根据《政策》,我市将对中心城区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分为五类:影响铁路、道路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影响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特别是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环保、节能减排问题且难以治理的企业;不符合城市功能规划的企业;自身空间难以满足进一步发展的企业;列入政府统一收储的企业。

  为鼓励上述企业搬迁改造,我市将从搬迁首付款、搬迁交地奖励金、搬迁改造奖励金三方面,给予搬迁企业真金白银的鼓励。

  搬迁首付款。搬迁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进行新项目建设,首期付款从不低于土地使用权收购价的30%提高到50%,作为搬迁企业的启动资金。

  搬迁交地奖励金。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搬迁改造进度,对在土地收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或提前搬迁交地(净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从按照土地使用权收购价的10%提高到20%。

  搬迁改造奖励金。对列入“退二进三”搬迁计划且已搬迁到相关工业园区继续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其新厂投资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效率明显提高,且从土地收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竣工投产的,按新厂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原厂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不含搬迁交地奖励金)部分的奖励从20%提高到30%。搬迁改造奖励金从最高不超过原厂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不含搬迁交地奖励金)的20%提高到30%。

  提供万亩安置地

  用于企业搬迁

  根据摸底,市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外原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33家,现已搬迁约65家。

  “中心城区工业企业主要集中在仓山区、晋安区。”郑建新介绍,除了规上企业,两个城区的园区外还有规下企业900多家。仓山区约有835家,其中仓山镇45家主要集中在东升工业区;螺洲镇88家主要集中在天福村;城门镇400余家分布在各村级工业区;盖山镇122家;建新镇180家主要集中在建红管理区及海峡奥体周边。晋安区约92家,主要集中在新店镇、鼓山镇。

  在鼓励企业搬迁的同时,我市还加大力度整合各类工业园区,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增强园区承载能力。《政策》明确提出,提供10000亩用于搬迁改造企业的安置地。

  《政策》规定,原则上,化工企业向江阴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搬迁;纺织、食品企业向元洪投资区、可门经济开发区、罗源湾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搬迁;海洋生物医药企业向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等工业园区搬迁;机电企业向元洪投资区、罗源湾经济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闽清白金工业园等工业园区搬迁;其他类别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向各特色工业园区搬迁。

  中心城区腾出

  “新型众创空间”

  《政策》还从动员转型提升、实行依法收储两方面,推进企业加快“退二进三”步伐。

  《政策》提出,对中心城区低效工业用地实施“腾笼换鸟”,充分利用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以及传统文化街区等资源改造成为新型众创空间,加快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政策》表示,对高污染、高耗能、低效益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关闭;对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破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淘汰;对上述企业由市土地发展中心与企业签订土地收储合同实行依法收储。对于收储地块,我市将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的30%支付搬迁首付款,剩余尾款按照企业原址搬迁进度支付;对在土地收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或提前搬迁交地(净地)的企业,我市将按照土地使用权收购价的20%(原为10%)给予一次性的搬迁交地奖励金。

  随迁员工可获

  2年过渡期生活费

  《政策》还从员工保障、人才引进及用工、加强管理等方面,进一步为企业“退二进三”创造条件。

  根据《政策》,愿意随迁的员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不变,企业须按照省政府最新公布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年搬迁过渡期生活费,并明确保障企业员工的范围为“被收储企业上一年度医保、社保名册内缴交年限一年以上的员工”。

  《政策》提出,鼓励企业招用技能人才、专业人才,在企业搬迁投产后3年内,每招用1名技能人才或专业人才,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余新员工,按照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政策》要求,除必需的安全、节能减排、环保设施改造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现址投资建设。为避免出现违章抢建,《政策》还规定,存在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对于利用土地、厂房进行出租,而租赁经营不在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被收储企业,自通知收储之日起应终止租赁关系,进行出租清退。

  (记者 朱毓松)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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