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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6年03月15日 13:45   来源:陕西省统计局   

  十四、人口

  2015年末,全省常住人口3792.87万人,比上年增加17.75万人。其中,男性1958.14万人,占51.63%;女性1834.73万人,占48.37%,性别比为106.73(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出生人口38.22万人,出生率10.10‰;死亡人口23.76万人,死亡率6.28‰;自然增长率3.82‰。城镇人口2045.12万人,占53.92%;乡村人口1747.75万人,占46.08%。人口年龄构成为0-14岁人口占14.11%,15-64岁人口占75.78%,65岁及以上人口占10.11%。

  十五、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据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395元,比上年增加1558元,名义增长9.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8%。其中:工资性收入9536元,增长7.8%,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4.8%;经营净收入2531元,增长5.3%,占14.5%;财产净收入1194元,增长15.6%,占6.9%;转移净收入4134元,增长16.4%,占23.8%。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4649元,比上年增长9.0%。按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330元,中等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8900元,中等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4895元,中等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4689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3661元。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比上年增加2054元,名义增长8.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来源看,工资性收入15742元,增长5.5%;经营净收入2140元,增长5.4%;财产净收入2274元,增长12.6%;转移净收入6264元,增长16.2%。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464元,比上年增加918元,增长5.2%。城镇居民年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1.3平方米,比上年增长2.3%。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89元,比上年增加757元,名义增长9.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3%。其中,工资性收入3548元,增长10.3%;经营净收入2909元,增长5.7%;财产净收入152元,增长26.7%;转移净收入2080元,增长12.8%。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01元,比上年增加649元,增长8.9%。农村居民年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2.6平方米,比上年增长3.9%。

  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04:1,较上年缩小0.03。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44.37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17.09万人,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7.16万人,登记失业人员实有人数22.3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36%。

  年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47.74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759.60万人,其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499.78万人,离退休人员189.02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1247.27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580.26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667.01万人;工伤保险参保427.33万人;生育保险参保265.29万人。

  全年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806个,共有床位146788张,收养79389人。年末纳入城市低保25.40万户、50.90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460元,人均月补助标准327元;纳入农村低保74.90万户、161.20万人,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最低2500元,人均月补助标准159元。农村五保对象13.10万人,其中集中供养4.70万人,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最低6000元(现金不低于58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最低5500元(现金不低于5300元)。共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659 所,其中,农村敬老院 521所,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138个。

  全年累计实施医疗救助120.90万人次,支出资金129886万元。其中,住院救助34.40万人次,门诊救助15.20万人次。资助参合参保71.90万人次,人均资助127元。

  指标解释:

  国内生产总值(GDP)   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对于一个地区来说,称为地区生产总值。英文缩写统称为GDP。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重点推进项目 指从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选取的,纳入各市(区)年度考核的部分重点项目。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指企业(单位、个体户) 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城乡居民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是对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的结果。通过该指数可以观察和分析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对城乡居民实际生活费支出的影响程度。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调查期内居民家庭成员人均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全体居民可支配收入可以体现各地区城乡一体的居民收入及生活水平变化情况。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陕西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调查从2012年四季度起实施。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 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一般低于平均数,更加接近中等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居民收入五等份分组 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平均分为五个等份,处于最高20%的收入群体为高收入组,依此类推依次为中等偏上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等偏下收入组、低收入组。

  城乡居民收入比 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比,用于观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指住户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用于消费品的支出和用于服务性消费的支出。根据用途不同,消费支出可划分为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

  注:

  1、本公报部分指标为初步统计数;

  2、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3、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计算。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和国家统计局2012年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对相关数据进行了修订;

  4、园林水果产量为果业统计监测结果;

  5、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从2011年开始,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起点标准从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

  6、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从2011年开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起点标准从计划总投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因此201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绝对数与2010年不可比,本公报比上年增速是按可比口径计算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农户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包括城镇项目投资、非农户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

  7、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8、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旅游外汇收入为入境过夜游客数据;

  9、根据2013年开展的交通运输业经济统计专项调查,交通部对公路水路运输量的统计口径和推算方案进行了调整。有关公路水路客货运输量均按新方案执行;

  10、邮电业务总量按2010年不变价格计算;

  11、铁路数据为国家统计局反馈数据,从2011年1月起,铁路为全行业数据,即包括国家铁路(含控股)、非控股合资铁路及地方铁路;

  12、水利建设投资主要包括防洪、重点水源及枢纽工程、灌排、水土保持及水保生态建设、城乡供排水、渔业及渔业资源保护、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专项工程、水生态及水环境;

  13、研究生人数含科研单位中招生在读人数;在校残疾儿童数含普通学校中就读人数。

  资料来源:

  本公报中森林覆盖率、营造林面积数据来自省林业厅;公路数据来自省交通运输厅;邮电数据来自省邮政管理局和省通信管理局;旅游数据来自省旅游局;外贸进出口数据来自西安海关;外商投资、合同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数据来自省商务厅;金融数据来自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上市公司数据来自省证监局;保险业数据来自省保监局;教育数据来自省教育厅;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等数据来自省科技厅;专利数据来自省知识产权局;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数据来自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档案数据来自省档案局;卫生数据来自省卫生计生委;体育数据来自省体育局;水利数据来自省水利厅;环保数据来自省环保厅;安全生产数据来自省安监局;城镇就业、失业、社会保障数据来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福利数据来自省民政厅。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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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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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人口

  2015年末,全省常住人口3792.87万人,比上年增加17.75万人。其中,男性1958.14万人,占51.63%;女性1834.73万人,占48.37%,性别比为106.73(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出生人口38.22万人,出生率10.10‰;死亡人口23.76万人,死亡率6.28‰;自然增长率3.82‰。城镇人口2045.12万人,占53.92%;乡村人口1747.75万人,占46.08%。人口年龄构成为0-14岁人口占14.11%,15-64岁人口占75.78%,65岁及以上人口占10.11%。

  十五、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据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395元,比上年增加1558元,名义增长9.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8%。其中:工资性收入9536元,增长7.8%,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4.8%;经营净收入2531元,增长5.3%,占14.5%;财产净收入1194元,增长15.6%,占6.9%;转移净收入4134元,增长16.4%,占23.8%。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4649元,比上年增长9.0%。按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330元,中等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8900元,中等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4895元,中等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4689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3661元。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20元,比上年增加2054元,名义增长8.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5%。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来源看,工资性收入15742元,增长5.5%;经营净收入2140元,增长5.4%;财产净收入2274元,增长12.6%;转移净收入6264元,增长16.2%。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464元,比上年增加918元,增长5.2%。城镇居民年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1.3平方米,比上年增长2.3%。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89元,比上年增加757元,名义增长9.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3%。其中,工资性收入3548元,增长10.3%;经营净收入2909元,增长5.7%;财产净收入152元,增长26.7%;转移净收入2080元,增长12.8%。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01元,比上年增加649元,增长8.9%。农村居民年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2.6平方米,比上年增长3.9%。

  全省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04:1,较上年缩小0.03。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44.37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17.09万人,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7.16万人,登记失业人员实有人数22.3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36%。

  年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47.74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759.60万人,其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499.78万人,离退休人员189.02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1247.27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580.26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667.01万人;工伤保险参保427.33万人;生育保险参保265.29万人。

  全年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806个,共有床位146788张,收养79389人。年末纳入城市低保25.40万户、50.90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460元,人均月补助标准327元;纳入农村低保74.90万户、161.20万人,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最低2500元,人均月补助标准159元。农村五保对象13.10万人,其中集中供养4.70万人,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最低6000元(现金不低于58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最低5500元(现金不低于5300元)。共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659 所,其中,农村敬老院 521所,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138个。

  全年累计实施医疗救助120.90万人次,支出资金129886万元。其中,住院救助34.40万人次,门诊救助15.20万人次。资助参合参保71.90万人次,人均资助127元。

  指标解释:

  国内生产总值(GDP)   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对于一个地区来说,称为地区生产总值。英文缩写统称为GDP。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重点推进项目 指从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选取的,纳入各市(区)年度考核的部分重点项目。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指企业(单位、个体户) 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城乡居民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是对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的结果。通过该指数可以观察和分析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对城乡居民实际生活费支出的影响程度。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指调查期内居民家庭成员人均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全体居民可支配收入可以体现各地区城乡一体的居民收入及生活水平变化情况。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陕西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调查从2012年四季度起实施。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 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一般低于平均数,更加接近中等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居民收入五等份分组 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平均分为五个等份,处于最高20%的收入群体为高收入组,依此类推依次为中等偏上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等偏下收入组、低收入组。

  城乡居民收入比 指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比,用于观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指住户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用于消费品的支出和用于服务性消费的支出。根据用途不同,消费支出可划分为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

  注:

  1、本公报部分指标为初步统计数;

  2、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3、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计算。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和国家统计局2012年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对相关数据进行了修订;

  4、园林水果产量为果业统计监测结果;

  5、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从2011年开始,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起点标准从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

  6、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从2011年开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起点标准从计划总投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因此201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绝对数与2010年不可比,本公报比上年增速是按可比口径计算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农户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包括城镇项目投资、非农户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

  7、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8、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旅游外汇收入为入境过夜游客数据;

  9、根据2013年开展的交通运输业经济统计专项调查,交通部对公路水路运输量的统计口径和推算方案进行了调整。有关公路水路客货运输量均按新方案执行;

  10、邮电业务总量按2010年不变价格计算;

  11、铁路数据为国家统计局反馈数据,从2011年1月起,铁路为全行业数据,即包括国家铁路(含控股)、非控股合资铁路及地方铁路;

  12、水利建设投资主要包括防洪、重点水源及枢纽工程、灌排、水土保持及水保生态建设、城乡供排水、渔业及渔业资源保护、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专项工程、水生态及水环境;

  13、研究生人数含科研单位中招生在读人数;在校残疾儿童数含普通学校中就读人数。

  资料来源:

  本公报中森林覆盖率、营造林面积数据来自省林业厅;公路数据来自省交通运输厅;邮电数据来自省邮政管理局和省通信管理局;旅游数据来自省旅游局;外贸进出口数据来自西安海关;外商投资、合同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数据来自省商务厅;金融数据来自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上市公司数据来自省证监局;保险业数据来自省保监局;教育数据来自省教育厅;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等数据来自省科技厅;专利数据来自省知识产权局;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数据来自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档案数据来自省档案局;卫生数据来自省卫生计生委;体育数据来自省体育局;水利数据来自省水利厅;环保数据来自省环保厅;安全生产数据来自省安监局;城镇就业、失业、社会保障数据来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福利数据来自省民政厅。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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