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扶贫资金作为单位送人情、拉关系的一种手段,进行‘人情扶贫’”是去年年底省委专项巡视组对省扶贫办巡视后反馈的意见。3月29日记者从省扶贫办获悉,针对上述问题,今年省扶贫办采取审批权力下放到县,出台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措施整改杜绝这一情形。
去年山西省委专项巡视第八组对省扶贫办进行了巡视。2015年12月22日反馈了巡视意见,其中提到“在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时,个别时候将扶贫资金作为单位送人情、拉关系的一种手段,进行‘人情扶贫’”等问题。
针对问题,今年省扶贫办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配套的项目审核批复、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制度措施,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12317”扶贫监督举报线索的核查,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在阳光下精准运行。
具体而言,省扶贫办将审批权力下放到县。将2015年、2016年资金切块到县、项目安排和审批权下放到县,市县不再向省办申报项目、申请资金。除贫困地区产业扶贫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外,其余全部下放到县。今后各县在保证中央和省级扶贫重点任务的基础上,统筹调配,自主使用切块资金,用于本地区的减贫任务和扶贫开发工作。2016年中央扶贫资金116594万元、省级扶贫资金54434万元已在2015年10月底全部下达到相关市县,占全年项目资金的95%。
在此基础上,完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力争4月底出台制定《山西省切块到县扶贫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在工作程序上,规范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促使扶贫项目实施和公告公示科学透明。此外通过日常检查、市县交叉检查、专项审计和购买第三方监管服务等,努力构建全方位的扶贫项目资金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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