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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为廊桥撑起“保护伞” 出台闽首个管理办法

2016年05月11日 15:48   来源:福州晚报   

  坑坪桥

  福州新闻网5月11日讯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綦芬/文 市文物局提供资料图)记者昨天从市文物局获悉,市政府近日出台《福州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这是我省首个、也是国内少有的廊桥保护管理办法。

  该办法所指廊桥,包括列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名录的廊桥;1949年以前采用传统工艺和建筑材料建造、整体保存的廊桥;1949年以后采用传统木拱桥营造技艺建造的廊桥。

  县乡村逐级签订

  保护责任书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廊桥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与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与所属行政村之间应当逐级签订廊桥保护责任书。

  廊桥所在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廊桥专项调查,建立名录和档案,对廊桥设置保护标志,并定期组织巡查;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廊桥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廊桥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资金。

  鼓励国内外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廊桥捐赠。

  出现损毁危险应立即抢险

  凡涉及文保单位廊桥的修缮、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的列入文保单位、文物登记点的廊桥维修、保养或迁移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廊桥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出现损毁危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抢险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破坏周边景观风貌

  在城乡建设中,建设项目涉及廊桥保护范围的,要做好规划控制工作,注重保护廊桥周边的古道、古村落以及古廊桥所依托的山水、地貌、风景、古树名木,不得破坏廊桥周边景观风貌。确需对廊桥周边风貌进行改变的,须经文物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基础上,廊桥可以充分发挥多种功能,并可作为参观游览景点。

  廊桥所在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采用传统木拱桥营造技艺建造新廊桥,鼓励兴建廊桥博物馆,展示宣传廊桥文化。

  严禁下列损毁、破坏廊桥的行为:如损毁构件、涂污、凿孔、乱刻,以及未经批准架设管线、在周边爆破、挖掘、使用明火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闻链接

  龙津桥:位于闽侯县廷坪乡流源村偏东,始建于宋代,全长33米、宽4.3米,是研究木拱廊桥发展史的重要实物资料。

  坑坪桥:位于闽侯县廷坪乡石洋村坑坪自然村,建于1748年,为单孔木拱廊桥,全长26.1米、宽6.38米,是存世不多的木拱廊桥之一,有较高的科学价值。

  远济桥:又名壹佰桥,位于闽侯县白沙镇联坑村东约200米,建于清光绪年间,为单孔木拱廊桥,全长32.4米、宽5米,是研究桥梁建筑史和交通史的重要实物资料。

  合龙桥:位于闽清县省璜镇合龙社区,跨梅溪支流上,始建于宋代,多次重修。全长39.7米、宽4.50米。这座廊桥有着很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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