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检察院设特殊机制保护少年犯 起诉人数九年减七成

2016年05月11日 19:51   来源:澎湃新闻   陈伊萍

  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设置了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成为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乃至全国未检工作创建的起点。

  30年来,上海检察在全国率先形成了完备的三级未检工作体系,创设了一系列的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机制,上海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逐年减少趋势。

  一组来自上海检察机关的数据显示,上海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受理的涉罪未成年人人数分别从2007年最高峰的2267人和2832人,减少到2015年650人和845人,分别减少了71.3%和70.2%;与此同时,提起公诉的涉罪未成年人人数占起诉总人数的比例,从接近10%下降到4%左右。

  “三无”涉罪未成年人也能取保候审

  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为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全面、平等保护,加强探索,逐步形成了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深刻悔罪、回归社会的社会观护体系,较好地实现了少年司法资源的共享,有力推动了司法文明的进步。

  2012年1月,17岁的丹丹在地下赌场打工,被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审查该案的闵行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通过讯问,了解到丹丹出生仅8个月时父母便离异,继母不仅腿部残疾没有工作,另外还有两个女儿。继母经常打骂丹丹,一家人全靠父亲在建筑工地打工赚钱生活。检察官多次电话联系丹丹的父亲,他却表示拿不出钱交纳保证金,从老家到上海的路费都没有。

  监护人不在身边,且不能提供保证人,也无力交纳保证金,丹丹难以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不得不面临批准逮捕。

  “为什么不能让外地来沪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为什么外地未成年人犯罪就要一律逮捕?”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陈宇华透露,为全面平等适用“少捕慎诉”的未成年人特殊司法原则,闵行区检察院邀请相关法学专家论证,寻找到国家亲权理论的支撑,明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保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亲疏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同时,借鉴欧美、台湾志愿者工作理念,实践中联合区综治委,大胆尝试聘用闵行区莘城宾馆部门负责人作为涉罪未成年人丹丹的合适保证人,并由莘城宾馆为丹丹提供食宿和技能培训,巧妙解决了流动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适用难题。

  “取保候审后,在别人眼里,丹丹就是一名在宾馆餐厅工作的普通员工,与其他员工同吃同住,甚至在‘三八’妇女节还参加了宾馆组织的集体旅游。”陈宇华说,作为“观护对象”,丹丹的特殊身份在宾馆只有两个人知道,即宾馆的两位经理。半年的帮教考察期很快过去了,丹丹不仅表现良好,人也变得开朗起来,后闵行区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

  陈宇华表示,在丹丹的案件中,闵行区检察院创造条件,探索了上海市首例“无利害关系人”担任合适保证人的尝试,多方的努力和关爱让从小缺少家庭温暖的丹丹有了未来——掌握了一技之长并留用在宾馆成为正式员工,与父亲冰冷的关系得到了缓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闵行区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来沪未成年人占比逐年上升,2012年至2014年占比分别为98%、99.3%和92.4%,其中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三无’未成年人比例更是高达87%以上,且绝大多数既无法提供保证人也无力交纳保证金。推行合适保证人制度,能安置那些无羁押必要又欠缺取保候审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

  陈宇华说,闵行区检察院与该区富有社会责任感的17家企业合作建立特殊观护基地,在这些企业中选聘人员组建了一支专门队伍担任合适保证人,为涉罪的“三无”未成年人提供合适保证人的担保,使他们得以在诉讼过程中被取保候审,并最终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而在闵行区检察院成功探索合适保证人制度后,上海检察机关在全市基层检察院全面推行,共建立观护基地58个,形成了覆盖全市街、镇的网络化社会帮教体系。截至2016年5月,纳入观护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达到2984名,其中来沪未成年人2294名,占总数的76.9%。除了基地内的企业人员担任合适保证人外,企业还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食宿条件和劳动技能培训机会,并指定作风正派、擅长教育的企业人员作为带教老师,配合社工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

  犯罪记录封存帮助涉罪少年回归社会

  2009年3月底,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在办理一起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抢劫案时,通过细致审查,多方取证,查明涉案的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有不在作案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等证据,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结案后,因涉案被取保候审的杨某,被老师和同学误认为是犯罪分子而遭受歧视,无奈之下办理了退学手续。后来,杨某年满18周岁立志报名参军,在政审时,相关部门以派出所出具的其曾被取保候审过的材料为由,没有通过政审。尽管浦东新区检察院得知此信息后,立即前往派出所和相关部门说明查证的情况,但是相关部门坚持认定杨某政审不合格,最终没能参军。

  经历了这次挫折后,杨某变得越来越消极,学会了吸毒,最终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判刑。

  杨某的案例无疑是悲哀的,如何避免重蹈覆辙,解决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学校的后顾之忧?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予以了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上海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法》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上进行有效延展,以浦东新区检察院为例,对于不捕、不诉的涉罪未成年人,未检科对其罪错信息进行封存,非经检察长批准,外部人员不得查询。

  对于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的犯罪记录,浦东新区检察院秉承对涉罪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原则,尽可能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封存犯罪记录。

  据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张宇透露,2007年,16岁的少年王某因犯抢夺罪被刑拘,在之后的诉前考察中王某表现良好,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小王从技校毕业后,因前科劣迹,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屡屡被求职单位拒之门外。小伙子只能靠打零工为生。”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王某的母亲看到了希望,她以“一个绝望母亲”的名义,多次向浦东新区检察院提交申请材料,恳请该院联系公安机关封存犯罪记录。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终于为其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

  之后,小王被某公司正式录用,走上了崭新的人生之路。直至今日,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依然与王某一家保持着联系。张宇介绍,“2015年,小王结婚给我们送了喜糖,2016年他生孩子给我们送来喜蛋。”

  目前,上海检察机关已经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和轻罪记录全部落实封存,并积极监督纠正可能泄露未成年人轻罪记录的行为,帮助涉罪未成年人不受歧视地回归社会、回归学校。

  “一站式”取证避免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上海检察机关透露,涉及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法律监督和犯罪预防等业务,均纳入未检部门业务范围。2010年,上海检察机关开始尝试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交由未检部门办理,以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至2015年,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经占未检部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量的15%。

  上海检察机关指出,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罪名较为集中,所涉案由前五名分别为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妇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另外,在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性侵害案件占84.8%,这些案件普遍被害人较多,且低龄化,据上海检察机关统计,平均每起性侵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达到2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被害人占比达到64.9%。

  为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上海检察机关推出多项举措,尽可能降低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再次伤害,并搭建立体救助平台开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

  在诉讼方面,上海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即推动公安机关在派出所或审理中心建立专门场所,设置宽松环境和相应设施,一次性完成询问、检查等取证工作,并同步录音录像,避免重复取证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如金山区检察院与该区公安分局签订协议,选择3个派出所建立了未成年被害人专用取证场所。

  同时,上海检察机关还与上海市司法局合作,由法律援助机构选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相关政策法律的律师负责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比如,杨浦区检察院推动区法援中心选任5名责任心强、声誉好、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的女性律师,为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在救助方面,上海各级检察院整合资源,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医疗救助。例如,浦东新区检察院与该区的公利医院签订工作协议,建立医疗绿色通道,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身体检查、性病筛查、身体康复、器官修复等医疗救助,并通过开辟独立就诊区域、化名医疗等举措保护隐私。

  上海检察机关还与高校、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心理问题严重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个案疏导。2015年以来,上海各级未检部门共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疏导77人次。如宝山区检察院聘任了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市精神卫生中心等高校和医疗机构的16位心理学专家和心理医生,组成未检心理咨询专家库,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长开展专业心理救助和干预。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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