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再获推进。
《办法》规定,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入市试点时限保持一致。
所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为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了15个市(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这15个入市试点地区分别为:北京市大兴区、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
对于具体哪类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具备处分权,具体来看有两类符合要求:一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尚未入市但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也对不得开展使用权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二是司法机关依法查封;三是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四是擅自改变用途;五是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等情形。
对于贷款逾期如何处置抵押物这一问题,《办法》规定,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如果未清偿债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合法途径处置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
此外,为分担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推动贷款试点工作开展,《办法》还制定了相关的贷款保障机制。
具体来看,《办法》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提供增信服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区)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