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中院公布5起女性涉毒案例 90后女子卖了1克冰毒却被判半年(图)

2016年06月22日 17:43   来源:大河网   

  女性涉毒犯罪呈上升趋势

  大河网讯 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商丘中院公布了5起女性涉毒案例,其中既有90后女子为了卖1克冰毒获利100元铤而走险,也有5旬老妇因贩卖毒品获刑1年。“分析来看,女性涉毒案件的比例在不断增加。从生理和社会的角度考虑,女性涉毒危害更大,影响更深,理应受到社会的关注。”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法官王建华告诉大河网记者。

  2名90后女子卖了1克冰毒获利100元获刑

  案情:被告人李某、杜某某都是1993年出生女性。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2015年9月份,在商丘市某小区大门口将从他人手里购买的1克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杜某某,李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25元,被告人杜某某又将从李某手中购买的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余某,从中获利1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杜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评析:两位20多岁的女性,因为1克毒品,为了获利100余元,几个简单的数字,让两位女性走上了犯罪道路。这起案件看似简单,但引发的思考确令人震惊。首先,做为女性本应以相夫教子、孝敬父母为责任的她们,因为各种原因做起了本不应该做的事,令人婉惜;其次,法不容情,无论任何人,只要做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再次是年轻女性涉毒的后续问题十分严重,向盗窃、卖淫等情节发展的可能性明显增大。因此规劝女性同胞一定要远离毒品,否则将后悔终生。

  为了钱财,她偷手机还容留他人在家吸毒被判刑

  案情:2015年11月3日9时许,1982年出生的被告人赵某在商丘市梁园区某商贸城内将刘某的一部三星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100元。2015年11月4日、11月11日,被告人赵某两次容留王某在其居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容留他人吸毒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等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赵观胜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评析:30多岁的赵某按常理应该成家立业了,但牵涉上毒品之后,其生活轨迹就发生的变化,经济拮据只想不劳而获,容留他人在自己的住所吸毒同样也是为了获得利益或参与吸毒。同时,此案从另一个角度再次验证,涉及毒品犯罪的人,向盗窃犯罪发展的可能性最大,原因就是快速获利再次吸食毒品的资金。警告世人在接触人时,当发现其有接触毒品的情况后,一定要严防被盗。

  5旬老妇卖出近7克毒品获刑1年

  案情:被告人陈某1961年出生,2015年10月8日9时许,在商丘市凯旋路某公司附近,以1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杨某甲基苯丙胺6.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等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评析:已经50多岁的她,按常理应当有个正常的家庭了,其孩子也到了成家立业、结婚生子的年龄。无论何种原因,她就没想到自己贩卖的毒品有可能落到自己孩子的手中吗?人们常说:害人者终害已。女性参与贩毒更应引起深思,因为一朝吸毒,可能造成的是一生戒毒的后果,对家庭、社会及本人身体的危害无法估量。

  不仅自己吸毒,还聚众吸食毒品被判缓刑

  案情:2015年6月份的一天,1991年出生的被告人刘某,在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某胡同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于某、苗某、赵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2015年12月23日,刘某向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投案。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等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评析:同样做为90后,刘某不仅自己吸毒,而且邀请一帮毒友来家中共同吸毒,最终触犯法律,虽然能自首悔罪,但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此案警示世人,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但在一起共同吸毒就超出了朋友聚会的范围,朋友之间聚会绝不可以违法犯罪为代价。

  丈夫是在逃毒贩,却将其窝藏在家获刑

  案情:被告人时某明知其丈夫刘某是在逃贩毒人员,2011年5月份至2011年10月份,仍与其共同生活,二人的住所和物质生活资料所需花销大部分由被告人时某提供。刘某已于2011年10月被抓获并判刑。被告人时某于2013年8月15日到商丘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投案。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鉴于被告人时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等规定,判处被告人时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法官评析:贩毒分子不仅危害自己和社会,也危害家属和亲人,时某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是其丈夫刘某为在逃贩毒人员。做为夫妻明知其为在逃贩毒人员,还继续和其共同生活,并为其提供生活资料,其行为触犯法律不容置疑。但此案从另一个角度警示世人,涉毒人员尽量不要接触,最有益的办法是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以防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线索提供:王建华)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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