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履约在房产证上加女儿名字 20年后成被告

2016年10月24日 09:58   来源:扬子晚报   

  江阴男子张某与妻子赵某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跟随张某生活,婚后共有但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房子归张某和女儿,但房产证上要加女儿名字。离婚时,女儿上小学。20年后,远嫁异地的女儿才知道父母离婚协议的内容,要求父亲在房产证上加名字,遭到拒绝。赵某将前夫张某告上法庭。张某认为已过20年的民事权益最长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诉请。日前,江阴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诉讼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经调解,张某最终补偿女儿24万。

  案情

  女儿要求房产加名字被拒

  江阴男子张某与青年女子赵某结婚后,生有一个女儿,但双方矛盾不断加深。1995年,张某与妻子赵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跟随父亲张某生活,婚后共有但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的房屋归张某和女儿所有,房产证上加女儿名字。

  离婚后,刚上小学的女儿一直跟随父亲张某生活,父女两人相依为命,感情非常好。女儿上初中时,父亲张某再婚了,紧接着有了第二个孩子,毕竟精力有限,张某对女儿的照顾也不似之前那么周到,加上后母对小张也不算亲厚,渐渐地父女之间产生嫌隙。小张上了大学后,索性和母亲赵某生活在一起,大学毕业后远嫁异地,不再与父亲张某联系。

  2015年,小张从母亲处得知父母当年的离婚协议内容,遂找到父亲,希望他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但遭到父亲拒绝。母亲赵某一气之下,将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协助将小张登记为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女儿作为第三人与父亲对簿公堂。

  焦点

  是否超20年最长诉讼时效?

  该案中,前妻赵某的诉讼是否超过20年的民事权益最长诉讼时效,成为最大的争议焦点。

  张某在法庭上辩称,女儿大学毕业后就跟他断绝来往,结婚时也没邀请他参加婚礼,作为父亲感觉很心痛。因此,他不同意在房产上加女儿的名字。同时,张某辩称,他与前妻赵某1995年离婚,至赵某起诉之日,实际时间已超过20年最长民事权益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和女儿则认为,该案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诉讼请求实际上是确认第三人小张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并依法进行登记,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使适用诉讼时效,原告赵某的起诉也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双方离婚协议中并未约定诉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时间,因此,在赵某向被告提出过户登记前,张某也没有损害女儿的利益,因此,不能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赵某和女儿2015年才知道张某未将女儿登记为诉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此至赵某起诉之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怎么说?

  不适用诉讼时效 父亲补偿房屋归并款24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赵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张某及女儿所有,因此,张某协助将女儿登记为房屋共同共有人,属于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张某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赵某与女儿小张均请求张某协助将小张登记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该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债权请求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

  日前,经法官耐心疏导和调解,父女两人慢慢打开心结。因女儿已远嫁外地,不在江阴居住,女儿同意该房屋由父亲一人所有,父亲一次性给付女儿房屋归并款24万元;女儿则表示将经常回家看望父亲。父女俩对该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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