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津闽基层法院可设专门法庭审理涉自贸区案件

2017年01月09日 14:38   来源:中青在线   王亦君

  中青在线北京1月9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记者 王亦君)为了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基层法院可以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种类、性质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法庭或合议庭,审理涉自贸试验区的案件,积累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并鼓励各级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地域特点的审判机制。

  “《意见》旨在发挥最高法的业务指导作用,解决涉自贸实验区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最高法民四庭庭长张勇健介绍,《意见》对法院审理涉自贸试验区的刑事、民事、行政类案件分别予以了规定。

  《意见》指出,审理刑事案件法院要打击破坏自贸试验区建设、滥用自贸试验区特殊市场监管条件进行的犯罪,维护自贸试验区社会稳定及市场秩序。要重视解决侵犯知识产权跨境犯罪问题。依法惩治涉自贸试验区的走私、非法集资、逃汇、洗钱等犯罪行为。同时还要注意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意见》要求法院要加强劳动权益保护,正确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促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用工制度的健康发展。要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严格对服务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的审查,惩治利用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审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诉讼。

  《意见》特别强调,针对在自贸试验区较为常见的“民宅商用”和“一址多照”问题,法院要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中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限制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对多个公司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地登记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况,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此外,还要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内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鼓励自主创新,提高侵权成本。

  审理行政案件,《意见》要求关注政府与市场规则的关系。《意见》明确,法院要支持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服务模式,依法行政,以审判活动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自贸试验区市场规则有关的制度缺陷及行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法院应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意见,或者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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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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