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丁国锋 罗莎莎
今天9时30分,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法庭内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整个庭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江苏法院庭审直播网全程直播。
2016年,常州市外国语学校数百名学生体检查出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症状。学校附近正在进行土壤修复施工的“毒地”成为学生家长怀疑的对象,此地曾先后被三家化工企业使用。
2016年4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企业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三家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费用3.7亿元,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
2016年12月21日,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地块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两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2017年1月25日,常州市中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两原告败诉,共同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后两原告不服分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上诉人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原厂址及周边区域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的影响(“绿发会”另提出如未履行则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费用);被上诉人在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一审、二审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地块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在政府已经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案涉地块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费用;上诉人要求三被上诉人承担赔礼道歉侵权责任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上诉人“自然之友”的代理律师称,造成污染防治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政府代替污染者成为修复责任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政府实施环境修复仅为履行管理职能,已支出的费用及将来要支出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虽三家企业都经改制,但改制并不影响债务的承担,且均存在污染行为,三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此外,政府工作仅是防控而不是修复,环境污染依然存在,后续大量且长期的修复工作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上诉人“绿发会”的代理律师补充道。
被上诉人常隆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公司已和常州市新北区国土储备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并完成搬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责任应当由土地受让人来承担。另外两家化工企业的代理律师在发表意见时也称,企业不应该承担修复责任。
三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已经组织实施修复和风险防控,污染危害已得到初步控制并得到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组的确认,制定的后续防控措施合理且正在实施。
对于一审判决的189万余元诉讼费用,两上诉人认为,公益诉讼不应当适用财产类案件的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应当减免。三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认定和承担符合法律规定。
12时38分,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本案将于12月27日继续开庭。
本报南京12月19日电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