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被大数据差异化营销了吗?
“双11”网购热潮渐退,一些消费者发现,即使从同一平台订购同一商品或服务,不同用户的支付金额也大不同。为促进大数据合理应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近日联合开展大数据营销差异化现象调查,并于昨日公布结果。调查显示,大数据差异化营销是一个普遍现象,超四成消费者明确表示曾遭遇大数据差异化营销(即“杀熟”)。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结合体验调查的方式开展。其中,体验调查在线购物类、在线旅游类、民宿类、外卖类、打车类、在线票务类、短视频/直播、共享单/电车等八大互联网消费平台。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最常消费的互联网平台类别是购物类、外卖类、打车类。大多数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技术在提升消费体验方面利弊相当。大数据显著提升了消费者的搜索和购物体验,但也带来了隐私泄露和差异化营销等担忧。受访者对隐私的泄露以及被差异化营销的担忧占比均超过65%。大数据差异化营销是一个普遍现象,仅有8.7%的消费者认为没有遇到过。受访者感受到大数据差异化营销现象最多的类别主要体现在购物类、外卖类和打车类,平台受访者遇到大数据差异化营销的具体情况中最常表现为多次浏览后价格自动上涨、不同用户享有不同打折优惠形式、隐藏或不送老用户优惠券、同一时间不同用户购买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同,差异化营销问题较多的有淘宝、携程、美团民宿、美团、饿了么、滴滴、抖音等平台。受访者口中的差异化营销,指的是他们感觉到的不公平定价现象,即长期顾客或熟客在没有明显理由的情况下被收取更高的价格,而新顾客或生客则可能享受更多的优惠。这种现象在消费者看来是不公平的。
根据本次大数据差异化营销调查结果,三地消协组织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大数据应用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诚信守法经营、加强自我监督、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应当鼓励技术创新、推动信息公开,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等建议。三地消协组织同时提醒消费者,要加大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消费侵权问题依法理性维权。(王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