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贤荣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决定
(2015年11月11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任命刘贤荣为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责任编辑: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