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一审被判处死刑 涉故意杀人等罪

2016年11月11日 13:04   来源:央视网   

  11月11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认定被告人赵黎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赵黎平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持枪将被害人李某某杀害。2008年至2010年,赵黎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2368万元。公安机关勘查杀人相关现场时查获了赵黎平藏匿的转轮手枪、六四式手枪及49发子弹;还在赵黎平的办公室内查获其非法存放的91枚雷管。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黎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赵黎平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拒不认罪,应依法严惩。对其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根据赵黎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各界群众及新闻记者等参加了旁听。

  短评:赵黎平身为高级领导干部,背弃理想信念,在任期间收受巨额贿赂,退休后持枪杀人,知纪违纪,执法犯法,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赵黎平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宣判,政法机关始终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赵黎平依法判处死刑罚当其罪,彰显了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这一案件的依法判处充分说明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国法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就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不允许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有藏身之地。不管是谁,无论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会受到严肃查处。

  赵黎平简历

  赵黎平,男,汉族,1951年8月生,河北玉田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6年9月入党,1969年4月参加工作。

  1969.04—1971.12吉林省科左中旗代力吉公社插队知青

  1971.12—1972.06吉林省哲里木盟通辽市教育印刷厂工人

  1972.06—1979.07吉林省哲里木盟公安处侦察员(其间:1978.05—1978.12公安部人民警察干校痕迹检验专业学习)

  1979.07—1983.11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刑侦科侦察员

  1983.11—1984.12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刑侦科副科长、公安处秘书科长

  1984.12—1990.08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公安处副处长(1982.09—1985.10在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学习;1985.09—1986.01在内蒙古党校第一期政法短期培训班学习)

  1990.08—1991.10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

  1991.10—1992.07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处长

  1992.07—1994.0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1994.02—2005.0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00.03正厅级)(其间:2002.07—2002.08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厅局长研修班学习)

  2005.03—2007.0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厅长(2003.02—2005.07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7.02—2007.1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武警内蒙古总队第一政委

  2007.12—2010.05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主席助理,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其间:2008.05—2008.08在中央党校科学发展观理论培训班学习);

  2010.05—2012.0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2010.09副总警监)(其间:2011.09—2011.1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战略班学习)

  2012.02—2012.07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2012.07—2013.01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2015年3月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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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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