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长春11月9日讯 据高检网消息,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宋利菲(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利菲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利菲。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利菲在担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人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宋利菲简历
宋利菲,女,汉族,1952年6月出生,吉林集安人,1968年10月参加工作,197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
1981年1月,任共青团长春市委副书记;1984年11月,任长春市司法局副局长;1991年8月,任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93年1月,任长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1997年4月,任吉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2007年12月,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2年8月,退休。
2018.06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责任编辑: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