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原副部长张少春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15年

2019年05月13日 15:02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2019年5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少春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少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张少春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少春先后利用担任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部长助理、党组副书记及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98.0081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少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少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少春简历

  张少春,男,汉族,1958年2月生,辽宁宽甸人,197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东北财经大学金融系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8年至1989年任财政部办公厅值班室副处长级秘书,

  1989年至1994年分别任财政部办公厅研究处副处长、新闻宣传处处长,

  1994年至1998年分别任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司长级秘书,

  1998年至2003年9月分别任财政部条法司、教科文司司长,

  2003年9月至2006年11月任财政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

  2006年11月至2013年4月任财政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2013年4月至2018年任财政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

  2018年5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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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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