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赤峰7月2日综合报道 据最高检官网消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东伟(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东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东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副书记、区长和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东伟简历
王东伟,男,汉族,1965年07月出生,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7年1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7年1月至1995年8月,伊化集团车间技术员、厂长、副总经理;
1995年8月至199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副旗长;
1997年11月至2000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副旗长;
2000年2月至2004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外经贸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4年9月至200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经委党组书记、主任;
2006年11月至2010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委书记;
2011年8月至2014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伊金霍洛旗旗委书记;
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委委员、副盟长;
2016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9年1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向自治区纪委监委自首,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