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保山7月10日综合报道 据高检网消息,日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隆阳区委原书记耿梅(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耿梅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楚雄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耿梅利用担任昌宁县县长、县委书记、隆阳区委书记、保山市副市长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矿产资源开发、探矿权转让、工程项目合作、生产设备采购款拨付、银行贷款、获取政府扶持资金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巨额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耿梅简历
耿梅,女,云南隆阳人,汉族,中共党员,1968年9月生,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1月入党。
1989年7月毕业于云南大学中文系新闻专业;
1989年7月至1995年7月在保山日报社、保山地委活水杂志社从事编辑工作;
1995年7月至1996年11月在保山地委宣传部工作,历任办公室副主任、理论科科长;
1996年11月至1998年3月在保山日报社工作,历任记者部主任、要闻部主任;
1998年3月至2000年3月任施甸县水长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2000年3月至2001年11月任施甸县妇联主席;
2001年11月至2004年2月任保山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2004年2月至2005年8月任保山市政府副秘书长;
2005年8月至2005年9月任昌宁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县行政学校校长;
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任昌宁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
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任昌宁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0年12月至2012年10月任昌宁县委书记;
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任隆阳区委书记;
2013年8月任保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隆阳区委书记。
2019年10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