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拉萨9月9日讯(记者曾金华) 今年是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在雪域高原不断从贫穷走向富裕、从落后走向繁荣的辉煌历程中,西藏税收与经济社会实现了同步发展。
“50年来,西藏税收工作得到长足发展,收入规模逐年扩大,累计组织税收收入970.02亿元,中央赋予的特殊税收政策成为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手。”西藏自治区国税局局长胡苏华表示。
胡苏华介绍,为了照顾西藏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和自然环境,中央一直赋予西藏特殊的税收管辖权,自1959年民主改革至1993年,西藏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直由西藏自治区单独立法或作出规定,直到1994年西藏才结束了税收单独立法的历史,与全国税制基本接轨。
在实现与全国税制基本接轨的基础上,依据国家赋予的政策权限,西藏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涉及当时开征的全部12个税种。在此后21年的运行过程中,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西藏又因地制宜调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政策结构。
自2004年起西藏降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当年免税个体工商户达2.5万户,年减免税额4200万元;实施促进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区内招商引资、产业结构优化和支持龙头农业企业等行业发展,2006年至2014年共减免税额17786万元;2015年上半年,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达47565户,减免税额7575万元,优惠政策覆盖面达100%。
税收负担的降低,大大增强了西藏各族群众的创收能力,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助力下,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总量不断放大,由2010年的24.68亿元发展至今年前8个月的123.96亿元,占当地总体税收的比重由79.2%增至94.8%。
与此同时,西藏的税收分产业结构也日趋合理。以2015年为例,截至今年8月31日,西藏第一产业税收占总体收入的0.1%,第二产业占20.12%,第三产业占79.78%。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与2001年的42.5%、57.5%相比,充分体现了第三产业大发展的效应。
“站在一个新的起点,税收工作将紧紧围绕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用好用足国家赋予的税收权限,不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效应,为西藏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胡苏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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