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创业税收优惠延至2016年

2014年12月03日 10:30   来源:现代快报    项凤华

  昨天,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下发通知,南京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据介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南京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据悉,本通知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省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1】31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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