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封盖有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公章的表扬信在微博上引起热议,写信者为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该信表扬对象为“市高速路警察支队”,落款为“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并盖有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的公章。
李勇在表扬信里写道:“7月27晚,我和家人在回老家返回大同市区的路上,乘坐的商务别克车,后轮胎爆胎,巡警马威同志亲自驾车,帮助我把家人送到大同市区新南客运站……”。该信末尾,李勇还建议支队领导对马威同志予以表扬和鼓励。
面对网络上的质疑,今天(9日)下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对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处长马红彬介绍,经调查,表扬信中的公章私用属实,但李勇乘坐的商务别克车并非公车,李勇被警告处分。
“9日,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称,依据相关规定,李勇因公章私用,被警告处分。事后,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做出整改。” 马红彬说。(记者吴喆华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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