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后首例股民起诉维权案,9日被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法院认为该案属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
事件回放:光大证券“乌龙指”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交易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当日上午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媒体发布消息否认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
但是,广州股民郭某某误以为存在重大利好消息,在当日下午开市后,迅速在高位买进了数只股票。直到当日下午2时22分,光大证券公司才公告“当天上午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而此时,郭某某已高位买进多只股票,在当日收市时这些股票已全部回落至低位。至起诉人将上述股票卖出时,共损失70000元。
股民:光大证券发布不实信息造成巨额损失应予赔偿
9月2日,郭某某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光大证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7万元。9月4日,郭某某重新递交诉状,撤回对上交所的起诉,只起诉光大证券一家。
郭某某起诉认为,光大证券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自己对投资行为作出错误判断,从而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对此光大证券公司应予赔偿。郭某某认为本案属普通民事侵权案件,诉请法院判令光大证券公司向起诉人赔偿损失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此案系虚假陈述证券民事纠纷基层法院无管辖权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依法审查认为,起诉人称光大证券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异常交易事件发生,事后该公司对外发布不实言论,导致其对投资行为作出错误判断而遭受经济损失。起诉人以此为由要求光大证券公司赔偿引发诉讼,因此,该案涉及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起诉人认为本案属普通侵权案件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关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番禺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起诉人郭某某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完)
(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