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九江大桥坍塌交通肇事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013年09月17日 08:50   来源:新华社   

  究竟是“船撞桥”还是“桥压船”?6年前发生的广东九江大桥坍塌事故交通肇事案16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认为,上诉人肇事船长石桂德因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并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石桂德有期徒刑6年。

  2011年12月,原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石桂德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石桂德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石桂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审理查明,2007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上诉人石桂德驾驶“南桂机035”船装载河砂,自佛山高明顺流开往顺德。开航时江面有轻雾。凌晨5时许,当船右舷通过海寿新沙尾灯船时,江面上有浓雾,能见度急剧下降,船长石桂德没有按照规定加强瞭望、选择安全地点抛锚以及采取安全航速等措施,在无法确认船首前方所见白灯是否为主航道灯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航行。当船接近九江大桥时,石桂德因该船与九江大桥前约80米的一个航标发生擦碰而意识到“南桂机035”船已经严重偏离主航道,但仍没有采取停航等有效措施,反而试图将船头调至九江大桥桥墩间通行,轻信可以避免船只与大桥桥墩触碰。5时10分许,“南桂机035”船因偏离航道以及船长石桂德对航道灯判断严重失误,致使该船船头与九江大桥23号桥墩发生触碰,导致九江大桥23号、24号、25号三个桥墩倒塌,并引发所承载桥面坍塌,使正在桥上行驶的4辆汽车落入江中损毁,造成被害人吴某某、韦某、冯某某、吴某林、吴某雄、宋某以及大桥施工人员田某某、张某某八人落水死亡及经济损失4500万元的严重后果。另查明,事故现场分别为国道G325九江大桥和佛开高速公路九江大桥,两座平行排列的桥之间正在进行佛开高速公路九江大桥扩建工程。

  二审认为,上诉人石桂德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事故发生在九江大桥扩建工程施工期间,又是洪汛期,相关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桥梁工程施工要求在施工地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可酌情对石桂德从轻处罚。

  二审认为,石桂德及其家属委托江门俊业水下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探摸报告反映的探摸位置与原24号桥墩钻孔ZK24不在同一位置,距离原24号桥墩钻孔ZK24平面位置较远,且该位置地质情况复杂、岩面起伏较大,不能反映原桩位的岩面情况;事故发生后,桥址范围经过河道清理及九江大桥修复工程施工扰动,探摸时的河床面和淤积情况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该公司的探摸报告显示重建桥梁24号桥墩侧面为3根桩基,而实际上重建桥梁24号桥墩侧面只有2根桩基;水下作业人员在30米水深处,水流急、水压和浮力都相当大的情况下,用人力将钢钎垂直插入经长时间沉积而相当致密的河床近3米多,难度大,准确性低。

  石桂德及其辩护人请求重新委托探摸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因是事故发生后,桥址范围经过河道清理及九江大桥修复工程施工扰动,且事故发生至今已有5年多,现有河床面和淤积情况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有较大差别,再次对24号桥墩进行勘探已不能反映事故发生前的河床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石桂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二审经审查不成立,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完)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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