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先税后证"税费前置举措实施 仅越秀黄埔实行

2013年09月23日 10:23   来源:广州日报    李凤荷

  荔湾、海珠、天河、白云依然先递件后交税

  “雷声大”的房产交易跨区办理最终在9月1日实施,房产过户交易依然在原登记辖区办理,市民可以在完税后选择中心六区任意一个交易登记中心办理递件过户。不过,记者在近日的现场采访中发现,“先税后证”的税费前置举措也只是在越秀区、黄埔区真正实施,荔湾、海珠、天河、白云4个区依然未实行“先税后证”,市民买卖这些区域的房屋时仍为先递件后完税。据记者了解,税费前置的措施的确是“板上钉钉”,各区税务部门可能在开展起来各有先后,故此9月后仅有越秀、黄埔两区可实行,预计今年年底至明年年初税费前置会全面铺开。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发出的通知,即使在实施“先税后证”的区域,仍有7类型房屋仍需要沿用“先证后税”的方式办理递件完税过户,其中包括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地址与测绘附图不符的、房产证上注记有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的(属房改房)等情况。此外,市民很关心的“税费前置”退案处理办理也已有具体细则说明,记者在本文里将一一为市民详细说明。 记者 李凤荷

  现场直击:

  4区依然按老规矩办事

  为了解“先税后证”与“先证后税”的交易方式不同之处,记者近日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和荔湾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现场咨询。越秀区二手房交易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这里已实行“先税后证”的新措施。记者在现场咨询工作人员,他们热情地介绍了“先税后证”的程序。买卖双方需持房产证和身份证明以及享受税费优惠的证明到契税专窗先进行核价,核价后分别缴纳个税、营业税和契税;交税完毕后带齐完税证明到递件处递件,递件后会得到一张缴费通知书,需要交交易手续费和登记费等;交费完毕后再到过户窗口进行过户,一切顺利的话,买家会拿到受理回执,上面会说明出新证的日期。不过在此过程中,在核税、交个税营业税、契税、递件、过户这几个环节买卖双方需要不断地等待叫号,在完税过程也没看出“一条龙”的快捷。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浣花西路的荔湾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采访。当天为9月16日,门口贴出一个“紧急告示”,称全市的二手房网签系统出现故障,网签暂停。记者在该中心了解税费前置的交易方式,哪知道咨询岗人士告诉记者,荔湾区暂时未实行“先税后证”,买卖双方依然沿用以前的交易方式,先递件后完税过户。记者在现场看到门口一旁的等候区有十多名市民在等待叫号。荔湾区交易登记中心一楼为递件大厅,二楼才是税务窗口,故此现在市民仍在一楼等叫号,再到二楼办理交税。

  买卖双方:

  税费前置对交易影响不大

  合富置业交易部经理梁文耀表示,目前广州市中心六区仅越秀区和黄埔区实行“先税后证”,其余4区仍未实行有关新规定。从交易过程看,买卖双方因“税费前置”而需要准备多一套递件资料,以往程序是房屋交易部门先预收件,随即对有关资料进行扫描,税务部门根据预收件的扫描件进行核价,买卖双方在核价和完税过程不需要再提交房屋交易证明。“税费前置”由于没有了以往的扫描件,税务部门需收买卖双方的交易资料。此外,由于只有越秀和黄埔实行“税费前置”,其余4区还未实行,即使是有买卖双方想先在房产辖区完税再到任何一个交易登记中心办理递件过户,在现阶段仅可以在越秀和黄埔两区通行。

  中原地产岗贝分行高级营业经理李苑峰表示,鉴于现在白云区尚未实行“税费前置”的房产交易程序,对买卖双方的影响暂时未发现。不过,目前市场信息非常透明,买卖房屋的人士对政府实行的新政策都非常了解,即使是实施了,相信他们也能接受。买卖房屋,无论是“税费前置”还是后置,只是时间问题,对买卖行为没有很大的区别。他表示,虽然实行“税费前置”后,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完税与递件过户分离办理,但其实际意义不大,因为本身买卖双方的时间就很难调配,他们好不容易达成一致找到一天来办理这些业务,相信从一大早开始尽可能把完税、递件过户一天办完,不会想到先在房产辖区完税再选择另一个地点办理,除非完税递件过户真正能够跨区办理,才会对买卖双方产生实际意义。

  7类房屋交易不实行“税费前置”

  目前大部分房屋都可以纳入“税费前置”的范围,但少部分房屋由于地税征收点及代征单位因产权信息不明确而无法先行核缴税费的,由地税征收点及代征单位向申请人出具《暂不适用“税费前置”情况沟通表》,具体情形包括:1.房地产权证上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房改房、经适房、解困房除外);2.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地址与测绘附图不符的;3.房屋的使用性质不清晰或发生变更的;4.房屋征用补偿的;5.权属共有人产权转移份额不明确的;6.房产证上注记有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的(属房改房);7.无法实行“税费前置”的其他情形。

  退案办理有指引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台相关退税细则。对已缴费,未立案的情形,申请人已缴交全部或部分交易登记业务费用,但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未建立登记案而撤回申请的,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窗口工作人员打印《退费通知书》,连同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作为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缴费窗口办理退费凭证,再在系统中作退案确认,同时到档案馆办理注销交易查册注记手续。

  对于已缴费、已立案的情形,申请人已缴清税费,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已立登记案,并已转审核部门办理后申请撤回登记的,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按现行操作程序办理,并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退费通知书》及《退税通知书》,连同申请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作为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缴费窗口及房屋所在地地税征收点办理退税(费)的凭证。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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