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名村干部危房改造收受好处费 每人获刑2年

2013年09月23日 10:15   来源:广西新闻网    庾琳 张莉

  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旺沙村原支书冼某辉、原村委主任周某平、原村文书刘某华三人,因在危房改造工作中收受35760元好处费,于9月22日被港南区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0年至2012年间,旺沙村黄×珍等3户农户的房屋已经建好,被告人冼某辉、周某平、刘某华明知此事,仍通过不实材料为3户农户分别“争取”了1.6万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并向他们每户索要6000元共1.8万元的回扣,除8000元送给了镇政府领导(另案处理)外,剩余1万元由3名被告人瓜分。在带湛江镇建设站工作人员去黄×珍等3农户家拍照过程中,冼某辉三人还分别收受了每户400元共计1200元的“辛苦费”,之后瓜分。

  此外,冼某辉等3人在带湛江镇建设站的工作人员去其他危房改造户家里拍照过程中,还收受了13户农户给的“辛苦费”,共16560元,除部分送给来拍照的政府工作人员外,余款由3人瓜分。

  经法院查明,3人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共索要或收受了危房改造农户的“好处费”35760元。案发后,3人将2.16万元退还给农户,另外,冼某辉、刘某华分别退出4000元交到港南区检察院。庭审后,周某平的家属代其退出2600元交至港南区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冼某辉、周某平、刘某华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发放国家危房改造农户补助资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3576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3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3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3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等表现,分别判处每人有期徒刑两年。(记者庾琳 通讯员张莉)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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