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打小贩,可能“害了领导”
深圳《城管条例》明起实施,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者及领导或被追究刑责
记者29日获悉,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城管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明确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粗暴执法,如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物品被明令禁止。
明确职责和管辖范围
《城管条例》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界定为“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城管条例》明确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违反林业管理规定,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予以执行。
打骂当事人将被究责
《城管条例》规定,在执法措施和规范方面,“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为法人或者能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个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辖区居委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辖区居委会协助通报;通知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法律责任方面,《城管条例》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的;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等。
短期效果“难以奢望”
对于《城管条例》禁止“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物品”
的相关规定,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说,禁止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损毁当事人物品的行为,在城管执法史上是屡见不鲜的事情,《城管条例》明确将这些行为列入禁止行列,说明深圳市从立法层面提高了对文明执法的要求,这与深圳的社会进步和城市文明的发展程度密不可分。
杨剑昌直言,沈阳夏俊峰事件以及此前此后城管执法导致的暴力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与城管执法的方法方式不无关系,希望《城管条例》能切实改变城管的执法方式,营造和谐的城市管理模式。
不过杨剑昌担忧《城管条例》的实操仍需要磨合,实操细则仍待健全,短期内达到理想效果还难以奢望。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