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形式责任。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简称《修改稿》),该稿对原修订草案进行了上述修改。
修改稿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的处理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具体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其中,修改稿特别指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内容,《修改稿》提出,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同时,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执行代表职务与生产和工作时间冲突的时候,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此外,《修改稿》对《修订草案》关于代表所在单位为代表履职提供保障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增加两款为: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单位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代表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作为代表联系人,配合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共同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规应当在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方面进一步细化、补充。因此,《修改稿》对此内容增加一条: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定期走访选民等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