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承租人有条件可购买保障房、提供虚假信息5年内将不得申请保障房……近日,我省出台《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障房投资、管理等进行规范。该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鼓励社会资本“加入”保障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规定,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保障房,将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或者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将执行公益性捐赠涉及的税费减免政策。
保障房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根据《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者产业集聚的区域。
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质量同样有严格的要求。《办法》还规定保障性住房应当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保障房可租亦可出售
承租保障房的市民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以购买保障房。根据《办法》规定,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的情况下,运营机构经批准后可以向承租人出售。出售价格,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承租人可以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购买部分产权。
购房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需被公示。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刘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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