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通报一起公职人员工作日饮酒事件 责任人被处分

2013年09月30日 20:35   来源:新华网   王俊禄

  杭州市萧山区纪委9月30日通报称,该区对萧山区环保局执法车辆违规使用、公职人员违规接受吃请等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纪检部门责成相关单位对主要当事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予以免职等处理。

  经萧山区纪委、监察局会同萧山区环保局、楼塔镇党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现已查明,9月17日中午,楼塔镇政府安监办副主任兼环保员谢某、区环保局临浦环保所所长奚某及该所工作人员高某、孔某、赵某、驾驶员何某,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吃请,赴富阳市常绿镇水竹休闲农庄就餐,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期间,奚某、高某等人违反公车管理规定使用车牌号为浙A1693P的环境监察执法车辆;谢某和奚某违反“四条禁令”工作日中餐饮酒。此外,谢某、奚某、高某等人隐瞒和编造了有关事实,妨碍了组织前期调查。

  另据调查,其他参与就餐的有两人,分别为杭州萧山洄龙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和章某的朋友项某;中餐消费(含烟酒)总计2080元,由章某当场支付,事后第二日奚某支付了925元由谢某交给章某。调查中,未发现有收送土特产或其他财物的情况。

  据介绍,鉴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和《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2013年9月29日,经萧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责成楼塔镇人民政府撤销对谢某给予告诫的问责决定;责成楼塔镇纪委对谢某立案检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楼塔镇人民政府免去其担任的楼塔镇安监办副主任职务,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责成区环保局撤销对奚某给予调离岗位的问责决定;由区直机关纪工委对奚某立案检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区环保局免去其担任的临浦环保所所长职务,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此外,由区直机关纪工委对临浦环保所工作人员高某立案检查,给予党内警告的处分。给予孔某(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赵某(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何某(系临时合同工)通报批评。

  萧山区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件将向全区通报,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部署开展作风建设大检查。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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