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质监局官员以低价买房受贿 3万买72万房屋

2013年10月09日 08:33   来源:北京晨报   

  原标题:低价“买房” 市质监局主任获刑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中心原主任李新民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相关单位购买住房,并以借钱为名让他人为其垫付部分房款,以此方式受贿143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新民有期徒刑十年半,并没收犯罪所得129万余元。

  案情

  3万买市值72万房屋

  现年59岁的李新民大学本科文化,从2001年10月起,先后担任市质监局稽查大队主任、市质监局机动车检验技术管理处处长、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去年1月始任市质监局投诉举报中心主任。

  1999年至2005年期间,李新民任职市质监局稽查大队副主任和主任时,曾带领稽查大队对生产销售假冒琉璃河水泥厂水泥的小厂子进行执法,由此认识了琉璃河水泥厂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当时琉璃河水泥厂有欠款单位以实物方式偿还的多套抵账房,2000年左右,经李新民牵线搭桥,市质监局购买了其中的13套抵账房作为福利分房。李新民也分得了慧忠北里的一套房屋。不过,因该房屋漏水,李新民找到水泥厂厂长马某和副厂长刘某等人,希望换房。

  然而,换房却最终变为水泥厂以3万元的低价卖给李新民一套位于原崇文区永外管村的房屋,经鉴定购买时该房屋市场价为72万余元。提及这样做的动机,马某表示,“感谢李新民曾带队打假,且为水泥厂的销售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

  2004年,有群众通过信访,向市质监局举报李新民接受卖房单位赠与的一套150平米的房子。为了平事,在市质监局将李新民原来分得的房屋以55万元从他手里回购后,李新民又向水泥厂补交了51万元房款,并私自找分房委员会开具换房证明,证明管村这套房屋是与慧忠北里的房屋调换而得的。2005年,李新民将这套房屋以8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位副处长同事。

  借款买房后不提还款

  2009年初,李新民为给儿子准备婚房,找到金隅水泥经贸公司经理姜某。姜某曾任琉璃河水泥厂销售公司的经理和副厂长,同样因为李新民帮琉璃河水泥厂打过假,姜某曾向李新民提过“如有事需要帮忙,尽管提”的客气话。在李新民几次提出买房后,姜某将公司在大成路28号院一套抵账房,按照抵账价格73万余元卖给了他,后登记在李新民儿子名下。因李新民称手里钱不够,该房屋是先过户再交房款的。

  对于这套房屋,李新民个人只交了61万元,余下的12万余元,他找东方万事达食品公司的老板张某提出“借款“。李新民与张某也是在工作中认识的。张某多次向李新民表示,希望李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别难为他的公司,李新民也曾经为张某顺利拿到生产许可证帮过忙。

  “李新民后来也没还过我钱,我也没指望能要回钱。”张某说,他给李新民出买房款就是想和他搞好关系,有事好让李多帮忙,而且“借”钱是李主动提出的,不好拒绝。半年之后,李新民就因该房屋位置太远,以170万元左右出售。

  判决

  法院认定具有索贿情节

  庭审中,李新民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李新民在2004年补交过管村的房款51余万元,应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抵扣。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新民补交房款系有人举报其接受卖房单位赠房,是出于掩饰自身的受贿行为,该情形并不影响先前已实施完毕的受贿行为的成立。

  法院认为,李新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索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新民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行为,退赔全部受贿所得及收益,故予以从轻处罚。在案钱款1430200元中,有1297992元系受贿所得及其收益,法院依法予以没收,余款退还被告人。

  记者 颜斐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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