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医院将患者"治"成植物人 家属艰难获赔106万

2013年10月11日 00:42   来源:人民网   宁远

  10月11日电8月7日,人民网海南视窗以《海南患者被"治"成植物人法院判医院赔104万》为题报道了65岁的符志强到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成为植物人,其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经海口市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省医院赔偿104万余元,但患者家属多次向省人民医院索要赔偿款却遭拒绝一事。

  10月10日,符志强妻子激动地告诉记者,经过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强制执行,她们家属已经获得了医院方面包括利息在内的106万元赔偿款。

  海口市民符志强因突起左侧肢体麻木,乏力等病症从2004年起先后六次到海南省人民医院诊疗,但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2012年8月,符志强被鉴定机构鉴定为“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属于一级伤残。为此,符志强家属将海南省人民医院赔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因自身的过错行为对符志强造成的人身损害作出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省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其对患者应有科学的治疗方案,并且应以其专业知识对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指出,“上诉人(省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被上诉人)动脉粥样硬化症没有做出诊断,有漏诊的过错及在对被上诉人作出癫痫的诊断并对其使用药物,存在误诊、错治的医疗过错”,表明省医院并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由于省医院漏诊漏治,误诊错治和延误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符志强本已患有严重疾病的病情加重,造成符志强目前已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的后果。因此,符志强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的损害后果,虽与其自身疾病的发展密切相关,但与省医院的诊疗过错亦存在重要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被鉴定机构评为56%,省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符志强人身损害,应赔偿符志强的经济损失。

  2013年1月29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省医院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赔偿符志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8万余元。另外为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而购置的生活自助器具和有关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可其在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海南省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7月5日作出(2013)海中法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海南省人民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符志强的妻儿多次要求省人民医院履行赔偿,但该院一直以不服终审判决为由拒绝履行。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海南省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由于不服终审判决,正在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中。是否赔偿、赔偿多少要等申诉结果出来后该院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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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奈之下,符志强家属向海口美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目前106万余元赔偿款及利息已经顺利支付。

  “感谢法院,还有海口市政府、中山街道办、派出所对我们一家给予关心和帮助,我们希望通过媒体感谢他们。”符志强的妻子吴女士说,维权过程非常困难,包括人民网海南视窗在内的多个单位给予了帮助,她内心充满了感激。

  “我们希望有一天奇迹会发生。”吴女士表示,医院赔偿的大部分的钱将用于偿还之前给丈夫治病的借款,剩余不多的钱也将全部用于“植物人”丈夫的后续治疗,期待家人的悉心照顾能够在某一天唤醒丈夫。(记者宁远)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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