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认为对假警车处罚太轻 状告广州公安局败诉

2013年10月12日 16:25   来源:法制网    章宁旦 法制网 赵璐璐

  认为交警部门对假警车的处罚偏轻,长期监督公车私用的广州区伯(本名区少坤)向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该处罚决定的依据,因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将该局告上法庭。10月12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区伯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17日上诉11时许,区伯在广州市豪贤路发现一辆越野车,前后车牌均被写有“武警特勤”四个字的“车牌”覆盖,车顶装有红蓝警灯,且车上放有一面警用令旗。区伯发现,这辆车的车牌后还有一个蓝色车牌,牌号为“粤A06888”。

  因为怀疑该车是假冒的警车,区伯遂上前询问车内驾驶员该车是否为警车、为什么要挂这个牌子,但驾驶员一直保持沉默。区伯随即报警,广卫街派出所和越秀交警大队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处理。

  经查,该车为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务车。5月19日,越秀交警大队以“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非法安装标志灯具”、“机动车违反标线指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对驾驶员张某作出罚款1600元、扣18分的处罚决定。

  因不满交警部门的处罚结果,区伯于5月31日向广州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处理这辆“武警特勤车”的处罚依据。6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向区伯作出答复,其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作出了《广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但区伯仍认为公安局对驾驶员张某的处罚过轻,而该车还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私设警灯的公务车,于7月15日将广州市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答复、判令广州市公安局对驾驶员和车辆所属银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判令广州市公安局纠正处罚决定。

  8月13日上午,越秀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对本案涉案驾驶员、某银行的违法行为,及遗漏未处理的行为直接进行处理。”

  广州市公安局认为,更改诉讼请求应于庭前作出,并辩称该局已经于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作出了回复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该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越秀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被告答复的内容进行审查。经查,被告就原告填写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的内容已依法作出答复告知书,原告要求撤销该告知书,本院不予支持。而另一行政机关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法院指出,至于原告自述曾申请要求广州市公安局履行查处等职责,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广州市公安局并非同一行政主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已向广州市公安局提出了履行相关职责的申请。另查,原告向被告填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均为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原告陈述认为该申请表证明其已向广州市公安局提出履行相关职责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越秀法院作出了驳回区伯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区伯在宣判后表示,越秀法院能公开透明审理此案,邀请媒体记者旁听案件报道,在法院公开上走在了广东法院的前列。他说:“虽然今天败诉了,但是我认为这不怪法院和法官,因为他们是按照法律进行判决的,我希望以后那些维权的人可以和我一样,拿起法律武器文明维权。”

  至于是否上诉,区伯表示还在考虑中。(记者章宁旦 法制网通讯员赵璐璐)

(责任编辑:袁霓)

商务进行时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