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今后福州市与福清市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和从园区产生的各项地方留成收益(土地出让收益除外)中提取20%,专项用于支持园区产业发展。
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结合园区产业规划与发展定位,主动承接台湾产业转移,对接平潭综合实验区优惠政策,重点发展临海装备制造产业,培育发展海洋生物产业,扶持发展海洋服务产业。福州将对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发展给予专项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新入驻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投资补助。财政资金还将对相关产业发展给予引导。
我市还鼓励园区企业自建或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在园区设立研发机构,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涉海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不重复补助)。(记者 朱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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