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张玉琴)日前,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对《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规定》,市、区(县级市)政府工作部门在上年度行政应诉案件数量统计本行政区域内排名前五的,本年度必须要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次,除非本年度无行政应诉案件。而本应出庭应诉也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将被通报批评。
4种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
据了解,本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规定》明确,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包括: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时还明确,市、区(县级市)政府工作部门在上年度行政应诉案件数量统计本行政区域内排名前五的,本年度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次,本年度无行政应诉案件的除外。据了解,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应出庭而未出庭的将通报批评
但《规定》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行政机关也可以委托公职律师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参加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该负责人确有正当原因无法出庭的,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后,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后,可由本单位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规定》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报备不出庭应诉的,或是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将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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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