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性侵女童的罪行不时见诸报端。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寄宿制学校要对所有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定期对中小学校进行“拉网式排查”。
这波浪潮,能彻底斩断伸向女童的黑手吗?
女童之弱
中青舆情监测室梳理近期曝光案例发现,农村已经成为女童受害的高发地。中青舆情监测室抽样统计了近期50个经曝光的性侵幼女案件,发现犯罪人所在地主要以农村最多,有17起。
2013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女童保护研究报告》显示,农村留守女童受害者多。广东省化州市的此类案件被害人中,本地农村留守女童占94%。而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女童是主要受害人群,深圳宝安区受害人88%是外来流动人口。
说到性侵女童,不少人会首先想到“都是官员、校长、老师干的”。但实际上,中青舆情监测室梳理近期案例发现,性侵幼童的还不仅是权力、金钱方面的“强势群体”,比如官员、富人、校长等,还有丛林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从2013年5月底至今,被曝光的50起伤害女童案件中,犯罪者属于“弱势群体”的达到22起,强势群体及身份不详人群各占10多起。“弱势群体”中的犯罪者包括农村老人、乡村教师、打工者等。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近年的研究报告也表明,发生在农村的性侵案件,老年案犯占82.2%。老年犯罪者,一般是被害女童的邻居、同村人或家长的朋友、亲属。
为何这类“弱势群体”反而会侵犯更弱小的女童?
长期从事受害女性法律援助及研究的公益律师吕孝权认为,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是女童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差,揭发犯罪人的可能性小。第二是因为很多犯案人有恋童、向更弱者施暴获取满足感的畸形心态。其三是“相对来说犯罪成本较低”,比如福州一名八旬老汉仅用零食就可以把女孩哄骗到家中,对其进行侵犯。
法律之殇
针对四部门的“封闭式”打击,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负责人柯倩婷认为:“没有宿管许可,任何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宿舍”这一措施有矫枉过正的成分。“寝室也是一个进行正常社会交往的空间,可以规定有异性老师进入要将寝室的门保持打开,而不是简单禁止。否则,不利于教师习得和学生相处的工作规范,也会让学生对教师产生不信任,影响教学质量。”柯倩婷认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提出,“封闭式”防性侵不是长久之策。“四部门的良好初衷不容置疑,但‘封闭式’管理有简单粗暴的消极保护之嫌。保护儿童免遭性侵不仅靠预防教育,还需法律作依托,加大对该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为孩子筑牢全面防护网。”
但目前,法律打击力度显然还不够。嫖宿幼女罪就被网民称为性侵女童罪犯的“免死金牌”。
1997年,我国修改《刑法》后在第360条第2款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幼女本身没有性自主能力,在前面加上‘嫖宿’好像默认幼女有性自主能力,所以这个罪名本身是矛盾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谭晶晶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另外,这个罪名似乎无形中对被害人‘标签化’,使其产生耻辱感,这对保护女童来说是不利的。”
2010年,波兰通过立法准许对性侵儿童的罪犯实施“化学阉割法”。此后,德国也通过国家立法实施“化学阉割法”。2011年,韩国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化学阉割法”的国家。这些重罚,即使不能形成威慑全社会的效应,也足以让行凶者在行动之前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对比中国关于幼女性侵的刑事处罚,吕孝权介绍,“犯罪情节一般的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严重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受害者还面临着取证难、索赔难的司法困境。
“目前,我国对性侵犯采取的措施还难以达到遏制犯罪不断发生的作用,犯罪成本低,也是很多人把对女性的性暴力不当回事的原因。”长期从事性别平等公益活动的志愿者李麦子表示。
监护之失
中青华云舆情监测系统根据舆情平台分布等比例抽样2000条显示,女童遭性侵案件中,负面舆情占到了压倒性的98%,中性舆情仅为2%。
但公众的愤怒谴责并非只针对犯罪者,而是分散指向:一是女童家长、学校监护不到位;二是政府部门对农村女童、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不够;三是公检法机关侦破、处置力度不够;四是我国立法尚存在疏漏。
幼小的孩子遭到摧残,谁之过?
中青舆情监测室统计显示,11.2%的网友认为,监护人需提高保护防范意识。家长与孩子讨论预防性侵犯的意识,还有待普及。
2013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女童保护研究报告》就引用了一个案例:“当孩子回来告诉家长‘老师在课堂上脱裤子’时,家长竟然斥责孩子‘瞎说’,还反问‘老师怎么可能不穿裤子上课呢’,竟然没有任何警觉。”
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何清涟撰文表示,我国在保护儿童方面至少存在三方面严重缺陷:“第一,性侵幼女者付出的受惩成本过低。第二,中国对儿童缺乏社会保护屏障。第三中国缺乏儿童监护制度,尤其是对家庭的监护责任缺乏相应法律规定。”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也认为,有必要进行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制度的构建。立法修改和司法适用都属于事后的处罚措施的补救,更重要和必要同时也是效果最好的保护方法是事前的预防。“没有全面有效的事前预防保护制度,只可能惩罚类似的‘万宁案’中的万一,而不能防止其发生和保护其余绝大多数受害儿童。”
教育之责
保护女童早已不是政府“一家包办”的事情。
在加拿大和美国,不少社团和政府机构,对涉及与未成年人接触机会(例如学校、幼儿园、少年活动中心等)的岗位都提出了防性侵的要求。在就职前,求职者通常要到警局完成个人“犯罪记录”调查报告程序,同时,单位出具的申请表会注明工作职责是否会接触未成年孩子等。单位接收到调查结果证明后,才可以正式聘请。
我国香港地区也实行了“性罪行定罪记录查核”制度。如果求职者需要从事照顾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雇主可以向警察总部申请了解“是否曾犯性罪行”。
柯倩婷则认为,与其封闭女生寝室,不如从学生的性教育入手,并且辅之以对校园安全环境的建设,加强教师的师德建设等等。同时,从立法层面,严惩性侵害者。
近日,由国内百名女记者联合发起的“女童保护”公益项目就首先选择到乡村学校开展“防性侵”教育课程。9月4日,女童“防性侵”第一课已在云南大理漾濞县双涧九年制学校开始试讲,并发放防性侵的宣传页。
课程主题是“爱护我们的身体”。课程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认识身体,主要讲哪些隐私部位不能随便让人碰,第二部分是识别和防范性侵,第三部分是遭遇性侵怎么办。
孙雪梅就是“第一课”的授课志愿者之一。刚开始上课的时候,孩子们很害羞。志愿者们在黑板上画了一个小人,问他们:“哪些隐私部位不能碰?”有的学生就偷偷笑。有学生站起来回答“胸部不能随便摸”的时候,也有学生哄笑。
这一课程刚开始就受到了社会各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公益组织是否具备专业素质、对学生讲授性知识是否恰当?有研究者坦言,目前已经发现国内外一些防性侵教程存在误区。比如主张女孩“遇到侵犯一定要大喊、反抗”,就存在问题。“这样一刀切的引导,也可能会反而导致危险升级,犯罪者可能杀害孩子。因此我们还是要告诉女童,分情况对待。当遭遇生命威胁,无法反抗时,保住你的生命最重要。”
四部门下发的《意见》中也已提出,妇联组织要将预防性侵犯教育,列为女童尤其是农村留守流动女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重点内容。这就涉及监护人制度的完善。谭晶晶认为,对于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规定,应该进一步细化。“一般来说,留守儿童都是交由老人监护,而有些老人连自己都无法照顾。应该要求把留守儿童留给有监护能力的人。”谭晶晶说。
吕孝权提出,宏观上来说,应该建立一种“以国家监护为核心,以社会监护和家庭监护共同参与的监护制度”。具体来说,“比如生在父母酗酒、吸毒、犯罪这种存在高风险的家庭,是不是要适当考虑建立一种临时监护的制度”。
孙雪梅告诉记者,“女童保护”公益项目一方面正由反家庭暴力、教育学、心理学、性教育等方面的学者及一线教师组成专家顾问团,完善教案。另一方面将继续在全国各地开展教学宣讲,提高孩子们的防范意识。“我们的目标,是每个乡村女童都能上一节防性侵课。”
“科学做好预防性侵犯教育,应加强女童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做到四部门《意见》中的要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报记者 庄庆鸿 实习生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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