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记者从西宁市纪委、市监察局获悉,为确保西宁市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改善环境质量,西宁市出台了西宁市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问责办法,对治污不力的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辞退或解聘。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如有以下8种行为中的一种,将被问责: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未按照要求完成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年度目标任务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或完成督办事项的;三、不依照规定权限、程序以及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相关规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四、违反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相关规定,隐瞒事实,擅自降低治理标准的;五、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给治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六、作风漂浮,纪律涣散,推诿扯皮,落实不力,贻误治理工作的;七、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问题不处理、不回复、不整改或行动迟缓、敷衍了事、谎报事实,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八、其他不积极履行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职责,应予问责的行为。
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治理工作中受到问责处理的,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调整职务;情节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辞退或解聘。在问责中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单位受到问责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作者:荣丽君)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