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2014年居民医保二次待遇支付方案出台 二次待遇封顶线26万元
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海口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者以及海口市在校大中专学生,凡在2013年全年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不含普通门诊医疗费)在报销12万元封顶线后仍有大量医疗费用未能报销的,可申请“二次待遇”报销。参保人患大病经“二次待遇”支付后,实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可达50%以上。
为了缓解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看大病的压力和负担,从2008年起,海口市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对当年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封顶线的参保居民视情况进行二次待遇支付。海口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对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逐年提高。
记者今天获悉,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关于2014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待遇支付方案》,海口市参保的城镇居民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的大中专学生在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因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费用,经审核后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总和,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支付的费用,剩余的医疗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二次待遇支付范围。
据介绍,进入统筹基金二次待遇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80%比例支付,当年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与二次待遇支付金额合计不超过26万元。当年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与二次待遇支付金额之和,达不到当年医疗费用总额50%的,按50%比例给予支付,不受二次待遇支付封顶线26万元限制。
参保人可在参保点的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申报时间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
海口市参保的城镇居民在申报“二次待遇”时可补充提交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的大中专学生可补充提交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相关单据,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居民医保科审核,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二次待遇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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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应届高校毕业生医保政策
毕业当年缴费23元参保9至12月享受医保待遇
本报海口10月22日讯(记者张惠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关于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规规定,参加海口市城镇居民医保且按学年享受待遇的高校学生,可在毕业当年的居民医保缴费期内(8至12月)缴纳当年9至12月的参保费获医疗保障。
海口市新出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医保政策规定,2013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9至12月参保费的高校毕业生,自201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从2014年起,缴纳当年9至12月参保费的高校毕业生,自缴费参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9至12月参保费金额为当年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的三分之一(取整数)。例:2013年度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70元/人,其三分之一为23.33元,取整数23元。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