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拟规定道路停车位停车超48小时罚500元

2013年10月24日 15:46   来源:厦门日报    林雯

车辆长期占用道路停车位的行为将被“明令禁止”。(记者 黄嵘 摄)

  《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二审,拟规定新建商品房一户不得少于一车位

  今年9月,厦门迈入了机动车百万时代,停车位供需矛盾的突出问题,在刚过去的十一长假期间也得到了充分印证。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针对市民十分关注的《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做了修改情况汇报,《草案》中关于新建商品住宅的车位配建的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细化。

  道路停车位停车不得超过48小时

  众所周知,我市的道路停车泊位十分紧张,但仍有单位或个人鸠占鹊巢,通过放置障碍物等行为将公共停车位占为己有。《草案》的二审修改稿中,对此有了明确限制。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提出,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主体单位为市公安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出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此外,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但施划后(含盲道)的净宽不得小于三米。

  车辆长期占用道路停车位的行为也将被“明令禁止”。二审修改稿中指出,即使付费,机动车停放者也不得影响停车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位泊位时间持续超过48小时。否则,公安机关有权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对已设置的道路停车位,如对行人、交通造成影响,或是道路周边有新的停车场能予以取代时,道路停车位将予以撤出,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新建商品房一户至少一车位

  小区停车位短缺已成普遍现象,新建商品房配建停车位问题也因此成了市民十分关注的焦点。《草案》二审修改稿中建议要求,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车位的标准进行配建。不过,此前对于公共停车位的划建比例则被建议去除,更改为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来确定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具体办法将待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由于岛外空间较大,因此法制委还建议,岛外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应当高于岛内同类建筑物。

  此外,为防止单独炒作买卖停车位,修改稿中提出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要公布车位的出租或出售方案,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停车位不得单独提前预售。

  变更停车场用途需向社会公开

  为防止停车场不明不白地挪作他用,《草案》二审修改稿中阐明,依法批建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管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就近补足的原则确定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才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记者 林雯)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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