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敲诈诈骗挪用公款入刑门槛略有提高

2013年10月24日 17:25   来源:河南商报   赵强

首席编辑 方毅夫/制图

  省委书记郭庚茂——

  抓法治建设,坚持依法办事,完善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依靠法律来约束行为、调节关系、规范秩序。

  今后,诈骗5000元公私财物,将以诈骗罪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昨天,省高院发布诈骗、敲诈勒索、挪用公款三种犯罪的定罪数额新标准,和老标准相比,三种犯罪的入刑门槛都略有提高。

  为何提高三个罪名的

  数额认定标准?

  省高院刑三庭庭长付保玉介绍,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是实践中比较常见,但也非常复杂、存在较多争议的罪名。此前,针对这三个罪名,我省适用的数额认定标准是1998年、1999年及2000年时确定的。

  按照老标准,敲诈勒索罪的最低认定标准是2000元,诈骗罪的最低认定标准是3000元,挪用公款罪的最低认定标准是5000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1997年相比,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了4.6倍和3.7倍。

  付保玉说,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涉及财产利益的犯罪,上述三个罪名原来的数额认定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案件审理的需要,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也应作出相应调整。

  三种犯罪入刑门槛

  提高的依据是什么?

  付保玉介绍,1998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一年后,我省据此制定了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但近几年,最高法一直没有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而我省执行的1999年制定的标准又明显不能适应当今的需要。

  付保玉说,鉴于此,我省将挪用公款罪的起点标准均调整为最高法1998年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最高线。

  此外,2011年和今年4月,“两高”分别发布了关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授权各省高级法院、检察院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付保玉说,依据“两高”对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数额认定标准幅度,省高院会同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这两个罪名的数额认定新标准。

  目前,三个罪名的数额认定新标准已开始施行。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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