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儋州市支行原行长刘影挪用巨额公款案,海南省二中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刘影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省高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刘影在担任农发行儋州支行原行长时,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10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农发行儋州支行的名义擅自组织拆借,拆东补西,累计金额达7900多万元。
2009年3月,刘影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儋州某实业公司借款140万元、儋州某粮油公司借100万元、儋州某食品公司借500万元。2009年4月,他按月息4分的利率供广东湛江某公司使用。
2008年11月,刘影还以高息为诱饵吸收海南某置业公司2000万元存款,然后通过伪造该公司印鉴的手段,按月息4分的利率挪用给广东湛江某公司使用。2009年4月,将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在农发行儋州支行“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的4700万元,通过伪造公司印鉴的手段,把其中2000万元按月息4分的利率挪用给广东湛江某公司,用于偿还给海南某置业公司剩余的2700万元资金。
2009年9月份,因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向刘影提出取回部分资金使用,9月9日,刘影在该行客户海南某航运公司不同意出借资金及相关汇款手续不全的情况下,给儋州农发行营业部出具《承诺书》,强令工作人员将海南某航运有限公司在儋州农发行的480万元存款,挪用给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使用,后被追回。
法院认为,刘影擅自以单位名义向儋州某实业公司等三家公司借贷共计740万元资金。另吸收海南某置业公司和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共计6700万元,私自填写银行凭证,加盖伪造的客户印鉴,使上述资金脱离监管。在海南某航运公司不同意出借资金及汇款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强行将该公司的480万元存款挪用,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记者 谈星余)
(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