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将压至40%以下

2013年10月29日 09:58   来源:南方日报    卢轶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压减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将进一步完善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财政体制,进一步调整优化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和种类,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争取在2017年底前,将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支出的比重从2012年的35.7%提高到60%或以上。

  财政的转移支付通常是由上级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是缩小地区财政差距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其中,一般转移支付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尽管专项转移支付能够很直接体现上级政府的意图,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实,且便于监督检查,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投向较为分散,计划与实际脱节等问题。而一般转移支付恰好能够发挥地方政府了解居民公共服务实际需求的优势。

  《意见》明确,我省将争取在2017年底前,将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支出的比重从2012年的35.7%提高到60%或以上,其中2013年提高13个百分点,2014年提高5个百分点或以上,2015-2017年平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或以上。

  根据《意见》,我省将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除国家明确要求设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外,原则上省不再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同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各部门,根据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依据、使用效益、资金性质,对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进行合并和压缩。其中,到期专项将不再安排;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没有合理设立审批依据、经绩效评价发现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或在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中发现明显违规问题的专项转移支付,将坚决予以撤销;同时整合归并同类专项和将可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的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进行管理。

  与此同时,省财政将每年新增财力和清理专项转移支付形成的可用财力重点用于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坚持“强激励”和“保基础”相结合,重点加强激励引导作用,将现行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后年度新增资金全部用于激励型转移支付。同时在清理合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基础上,将需保留安排并适宜市、县政府负责监管、与市县事权相匹配的教育、医疗、社保、住房、农林水、公共安全等各专项转移支付逐步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将财力与事权下放到市、县政府。(记者 卢轶)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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