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调查时村里很懈怠
除了到乡里各村寻找被抱走的孩子,刘家这些年一直在寻求通过法律途径从乡政府获悉孩子的下落。
2003年,刘老根夫妇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安新县圈头乡政府推向行政诉讼的被告席。
审理阶段,圈头乡政府答辩称,并没有实施强行把原告女儿抱走的行为。
但在答辩状中,圈头乡政府承认,因刘老根妻子违反规定,乡政府工作人员曾委托与原告有亲属关系的人(指夏金成)去做原告的思想工作。
当年,安新县法院以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刘家的起诉。随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一次驳回刘家上诉。
此外,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也曾就此事于2005年对包括尹某、张某(时任圈头乡副乡长,被刘家指认参与此事,现已无法在当地找到此人)和夏金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最终因“证据不足”而于一年后撤案。
安新县检察院反渎局一位叫杨运刚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当年在调查过程中,村里很懈怠,不是很配合。“究竟孩子是怎么送的人、送给谁了,谁送的?”等一系列核心疑问,由于各种原因当年无法查清。
县政府告知书存在瑕疵
2013年10月21日上午,记者就此事到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采访。
在保定市法制办主要领导的安排下,该办行政复议处主任科员万国建向记者介绍了情况。
万国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规定,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般来讲,公民应该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行政机关,也有一定的内容需要信息公开,这在条例中也是有规定的,比如国家对农村的政策,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情况、抢险救灾、计生及接收社会捐助等情况。
对于刘家的情况,万国建看过材料后称,案例特殊。他说,从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告知书看,告知内容是错误的,存在很多瑕疵。
他认为,刘家的事情所涉及的内容,已经超出了乡镇政府公开的职责范围,涉及到孩子的送养和收养问题。而国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收养必须走合法的法律手续。
县政府的告知书中,如果认为刘家诉求的信息不是公开范围,也应该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去查一查,是否有当年的送养收养记录,如果没有登记,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就有拐卖儿童的嫌疑,安新县人民政府在告知书中也应该告知申请人去司法机关报案。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是乡政府指使将孩子抱走送人,可以向检察院举报,并向法院提出起诉。
刘家提起新的行政诉讼
2013年10月22日,刘老根的儿子刘领群及案件代理人林峰律师来到安新县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起诉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要求明确告知圈头乡人民政府1995年6月8日对原告处罚的信息,以及被处罚的女儿送养及收养情况。
林峰律师认为,本案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仅告知原告到圈头乡政府咨询,完全是推脱法律义务、违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
10月28日上午,记者从刘领群处获悉,刘家最新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被移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其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其中,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管辖安新县第一审行政案件。
艰难的寻亲路,刘老根一家已经走了将近20个春秋。(文并摄/深度记者 王南)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