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出台20年来首次大修 代言虚假广告要"连坐"

2013年10月31日 19:46   来源:中国广播网    沈静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年前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通过,当时,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刚刚启蒙。20年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布,将于明年3月15号正式实施。《新消法》明确:格式条款拒绝"霸王"内容、"三包"服务扩大适用范围、召回制度写入基本法律……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将维权落到实处?

  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对虚假广告的约束,对惩罚性赔偿规定也作出修改。以虚假广告来说,不仅经营者需要担责,其他多个责任主体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

  黄建华:一个是商品的实际的经营者,另外就是广告,广告公司,设计团队,还有制作,工厂也参与制作,发布各种媒体,媒体都做广告,连户外广告牌子都是广告公司做的,平面媒体、视频媒体这些都有广告,将来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其中,代言虚假广告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最受关注。按照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如今盛行的"明星代言广告",今后风险不小。那么,一旦事发,明星承担的责任是否小于广告经营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处长石宏明确表示,所谓"连带责任",不分主次。

  石宏明:如果你受到损害的话,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你可以向代言人要求他赔,也可以向提供者要求赔偿,完全取决于消费者自己的选择,没有主次之分,也可以两个都告,比如你觉得谁有钱你向谁要,或者两个都要也可以。

  消费者受害于虚假广告、这则广告由明星代言,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否可以索赔两次?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解释,不可以。

  邱宝昌:可能消费者当中有一个误区,认为向经营者赔10万,再向发布者去要连带责任,也要再赔10万,实际上可以向他们两个主张、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主张,但是责任主体赔偿完毕后,消费者就不能够再去主张了,因为损失已经得到了赔偿,不是叠加的。

  新消法除了管得更"宽",在力度上也有加强。对消费者个人,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处长石宏提示,在实际索赔过程中,只要有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惩罚性赔偿"并不是消费者可以利用的唯一渠道。

  也有人担忧,即使法院支持消费者的高额索赔主张,一旦经营者不具备支付赔偿金的能力,所谓"赔偿"也只是一个数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可以追加被告。

  张进先:司法实践当中,如果你选择这个被告没有偿付能力,因为消费者是弱势群体,法院会做出一种示明,你起诉这一个被告可能得不到充分的赔偿,可以依法追加其他的责任主体和被告参加诉讼。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年3月15号即将开始实施,也将为大家今后维权展开一个蓝图,我们也希望维权难的问题能够从这部法律开始逐一的把一些问题破解掉。 (记者沈静文)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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