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上海财经大学举行的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法研究会上,一些法学专家把发言主题锁定在“金融消费者”这个群体。比起一般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后若要维权,困难要大得多。不少专家谈到,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制度”被正式写入,可真要运用起来,却并不容易。
消法很难保护股民基民
从股民到基民,越来越多的人正成为金融消费者。问题是,一旦这一群体的利益受到侵犯,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撑起一把“保护伞”?
“金融消费者理应属于消法保护的范围。但查阅消法的条文,找不到相应的条款。”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说,过去如果碰到虚假交易、内幕交易这类事情,一个股民要去打官司维权、为自己“讨说法”,非常困难。
“相关组织”积极性有限
今年开始实施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将成为中小投资者维权的一条新路。但在一些法学家看来,这条维权路并不容易走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法定机关或“相关组织”。
吴弘解释,所谓“相关组织”,主要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他认为,若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相关组织”的积极性或许远不如个人或企业来得强烈。
比如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相关组织”,名义上可以为中小投资者代言,但实际上,行业协会究其本意是保护行业的利益,恰恰站在消费者的对立面。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消费者应该找谁替自己维权?
(责任编辑: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