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1至4级伤残津贴每月最低1866元

2013年11月01日 19:01   来源:西安日报    

  从2013年10月1日起,我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都有所提高。

  根据规定,我省将对2013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3年9月30日前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

  其中伤残津贴,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级340元,2级326元,3级311元,4级29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866元的,增加到1866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81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492元的,增加到1492元。

  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44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20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9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2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又讯 从2013年10月1日起,我省对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国家每人每月55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补助,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增加的5元补助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又讯 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死亡的,其遗属将获得一次性抚恤金。

  记者昨日获悉,根据我省新出台的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我省将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按比例发放。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记者 顾荣)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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